為進一步加大違法案件曝光力度,震懾制售假劣農資違法行為,持續保持高壓嚴打態勢,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湖北省農業農村廳日前公佈了2021年農資打假典型案例。
一、隨州市曾都區某食用菌消毒劑有限公司和某商貿有限公司非法生産經營假農藥案
2021年初,隨州市農業農村局接到四川省農業農村部門情況通報,稱曾都區某食用菌消毒劑有限公司涉嫌無證生産經營假農藥。2021年2月,隨州市農業農村局下發案件督辦函,指定曾都區農業農村局進行立案調查。經立案查明,該食用菌消毒劑有限公司(主要負責生産)及其關聯的某商貿有限公司(主要負責銷售)生産銷售的農藥既沒有取得農藥登記證,也未取得農藥生産、經營許可證。其在淘寶、拼多多等註冊了6個店舖,已銷售“施耳康”“金點二代克霉靈”“食用菌綠霉青黴殺菌劑克霉先鋒”等44個産品,共922件農藥,合計涉案金額93721.6元,涉嫌刑事犯罪。2021年5月17日隨州市曾都區農業農村局向公安部門移交此案,曾都區公安分局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2022年4月25日,該案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等二人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二、安陸市徐某某、王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案
2020年11月,安陸市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稱有“忽悠團”正組織培訓大肆推銷肥料。執法人員立即前往調查,發現該團夥採取培訓洗腦、宴請吃飯、多購送禮、加入會員、訂單送貨等方式銷售“大地豐”肥料,疑似“農資忽悠團”作案方式。經追溯調查,發現有2撥“忽悠團”銷售肥料,分別為延峰牌“大地豐”床土調酸劑和延峰牌“營養肥(驅蟲型)”床土調酸劑,肥料未經登記,包裝上均標注生産商為河北省某化肥有限公司,經抽樣送檢,均判定為不合格産品。在公安機關協助下,經排查統計,全市有6個鄉鎮農戶購買“忽悠團”肥料共67.32噸,涉案金額22萬餘元。安陸市農業農村局分別於2021年1月和4月,將該2起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公安機關到全國多地調查並鎖定證據後,發佈了網上追捕公告,徐某某和王某落網,涉案銷售團隊人員先後投案自首。徐某某已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返還受害人15萬餘元。王某等人等待宣判。
三、恩施市唐某某、陳某某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案
2020年9月,恩施市農業農村局接到市場監督管理局情況通報,稱舞陽壩街道辦事處鴨子塘村外有人私自屠宰生豬。恩施市農業農村局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趕赴現場開展突擊執法檢查,現場查獲生豬及産品3頭,起吊設備1套、屠宰工具18件,且當事人無法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涉嫌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唐某某、陳某某兩人合夥,配備屠宰設施、屠宰工具,于2020年5月至9月,未經定點在唐某某家中設立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共計私屠生豬97頭,涉案金額42萬餘元,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2021年3月,恩施市農業農村局將本案移送至市公安局。2022年1月,當事人唐某某、陳某某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
四、荊州市李某經營假農藥産品案
2021年9月,荊州市農業農村局接到安徽某植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區域經理徐某某舉報,稱其從山東某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李某處購進銷售的“20%氰氟草酯乳油”農藥産品施用於水稻秧苗田後,出現大面積主心葉和分蘗心葉枯死現象。荊州市農業農村局立即派出執法人員進行調查處理。經立案查明,安徽某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從李某處購進銷售的4批次“20%氰氟草酯乳油”農藥産品經抽樣送檢均檢出“噁唑酰草胺”或“烯草酮”農藥有效成分,判定為假農藥産品,貨值金額13.5萬元,涉及種植農戶167戶,受損田塊面積4828.2畝。2021年11月,荊州市農業農村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22年1月,荊州市公安局指定由監利市公安局立案偵辦。
五、天門市某種業經營部銷售假種子案
2021年5月,天門市農業農村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天門市場上銷售的標稱“徐豆19”的大豆種子是假種子。天門市農業農村局立即開展核查,經調查天門市某種業經營部從安徽合肥購進2300公斤該種子,其標簽上標注的品種名稱為“徐豆19”,品種名稱與標簽標注審定編號所對應的品種名稱不符,且標簽標注的品種特徵特性與“徐豆19”大豆種子的品種特徵特性不符,涉嫌銷售假種子。經檢驗,該種子與對照品種“徐豆19”判定為不同品種,與“皖宿01-15”判定為同一品種,該種子屬於假種子。查明當事人至案發時,已銷售該種子2070公斤,違法所得20458元,剩餘230公斤種子尚未銷售,貨值總金額22712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天門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標稱“徐豆19”的假種子230公斤,沒收違法所得20458元,並處罰款386104元的行政處罰。
六、京山市裴某某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種子案
2021年3月,京山市農業農村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有外地種子經銷商將來歷不明的種子銷售給羅店鎮大樹村、陳崗村、涂場村等村的水稻種植戶。執法人員立即前往調查,發現外地種子經銷商裴某某將“TL2004”、“TSM05”、“T2022”三個水稻品種種子共4890公斤,以40元/公斤的價格銷售給當地25個種植戶,並約定水稻收割後付款。經立案查明,“TL2004”、“TSM05”、“T2022”三個水稻品種均未通過審定。2021年4月,已銷售給種植戶的4890公斤水稻種子被全部追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京山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水稻種子4890公斤,並處罰款18萬元的行政處罰。
七、宜昌市當陽市某龍蝦養殖專業合作社經營不符合産品品質標準的飼料案
2021年5月,宜昌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陽市某龍蝦養殖專業合作社開展飼料監督抽檢,檢測結果表明,當事人銷售的漁美康牌“水産動物配合飼料”賴氨酸檢測含量為0.53%,不符合標簽標識的産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點1.0%的要求,判定不合格,涉嫌經營不符合産品品質標準的飼料。經立案查明,2020年9月,當事人從湖南某生物技術集團有限公司購進5噸,共計500袋水産動物配合飼料,貨值金額為16850元,至案發時已銷售238袋,違法所得8020元。鋻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在立案前已主動停止銷售該批次不合格飼料産品,同時舉報一無證生産獸藥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對當事人從輕處罰。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宜昌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飼料産品262袋,沒收違法所得8020元,並處罰款33700元的行政處罰。
八、鶴峰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未按規定使用獸藥、銷售不合格農産品案
2021年7月,恩施州農業農村局依法對鶴峰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生産的雞蛋進行監督抽檢,檢測報告顯示該合作社生産的兩批次雞蛋獸藥殘留氟甲砜黴素(氟苯尼考)檢測數據分別為3.77ug/kg和3.70ug/kg,依據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測結果被判定為不合格,涉嫌未按規定使用獸藥、銷售不合格農産品。2021年9月,恩施州農業農村局將該案交辦給鶴峰縣農業農村局依法處理,鶴峰縣農業農村局認為此案涉刑,于2021年12月23日將此案移交鶴峰縣公安局,經過鶴峰縣公安局調查,認為不構成刑事犯罪,又將案件退回鶴峰縣農業農村局查處。查明當事人生産銷售的該2批次雞蛋,共計4500枚,已全部銷售完畢,違法所得2700元。鶴峰縣農業農村局依據《農産品品質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2022年1月,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700元,並處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巴東縣黃某某銷售肥料産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准的內容不符案
2021年6月,恩施州農業農村局依法對巴東縣黃某某經營門店的肥料産品進行監督抽檢,檢測結果表明當事人經營門店的嘉有牌“黃腐酸生物有機肥”肥料有效活菌數不符合産品標示要求,後經當事人申請復檢,檢測結果仍為不合格,涉嫌銷售肥料産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准的內容不符。2021年8月,恩施州農業農村局指定巴東縣農業農村局依法查處。經立案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5月,購進20噸“黃腐酸生物有機肥”,貨值金額3.7萬元,違法所得3.15萬元。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巴東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十堰市鄖西縣某農資網商務中心經營劣種子案
2021年3月,十堰市農業農村局對鄖西縣某農資網商務中心經營的“同玉609”玉米雜交種進行抽樣檢測發現,該種子發芽率實測結果為72%,不符合GB4404.1-2008中規定的“發芽率指標點85%”要求,認定為劣種子。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從四川某農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購進該批劣種子50件,共計2000公斤,至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160公斤,其餘1840公斤種子已退回廠家,無庫存,累計獲得銷售收入為5755.16元。2021年7月2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十堰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做出沒收違法所得5755.16元,並處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悉,2021年,全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農資打假行動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嚴格按照“保供固安全,振興暢迴圈”總體要求,狠抓農資市場監管,暢通放心農資下鄉進村渠道,不斷提高農資産品品質水準。共檢查農資企業和經營場所7.4萬餘家,查處生産經營假冒偽劣農資違法案件3179件,出動執法人員21.4萬餘人次,移送司法機關案件140件,挽回經濟損失3414萬元,有力打擊了制售假劣農資的違法犯罪行為,為保障全省農業生産和糧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