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恩施州委批准,恩施州紀委監委對恩施州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劉定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定敏任州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支隊長、州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正縣級幹部期間,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堵口,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調動等工作中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規為親友謀取利益;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家庭房産;在接受組織函詢、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違反群眾紀律,為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公共財産損失,違規批辦車輛駕駛證、特殊車牌號,造成不良影響。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涉嫌行賄罪。

劉定敏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從未真正樹立理想信念,完全喪失黨性原則,毫無“四個意識”,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生活奢靡,家風不正。對黨紀國法不知敬畏,執法犯法,大搞權錢交易,利用組織賦予的權力攫取個人私利,且在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行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恩施州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恩施州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定敏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