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虛構的和解協議,讓165萬元債務“從天而降”,看似一起普通的裝飾裝修合同糾紛裏,究竟藏著什麼玄機?近日,針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李某訴十堰市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房地産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茅箭區法院經再審後對原判決作出改判,為申訴人挽回165萬餘元經濟損失。
“解剖麻雀”找疑點
“我作為法定代表人,竟然不知道公司什麼時候和李某達成了‘和解協議’,還憑空需要承擔165萬餘元的工程款。”2021年2月,房地産公司的一紙監督申請書放到了茅箭區檢察院第四檢察部檢察官何軍的案頭。申請書顯示,房地産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某等7人控告李某訴該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涉嫌虛假訴訟,不服民事調解,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受理申請後,何軍帶領辦案組開始對案卷材料進行“解剖麻雀式”分析。相關案件材料顯示,2009年8月,裝修承包商李某與房地産公司簽訂《某名苑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因房地産公司無力依約支付工程款,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為此李某訴請法院判令房地産公司支付已實際履行的工程款165萬餘元,並承擔訴訟費。後經調解雙方達成協定:房地産公司限期內支付已完成的工程款;如未能限期內付清,李某對該工程的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償。
既然已經達成和解,為什麼房地産公司又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呢?帶著疑惑,辦案組又查閱了該案的相關工程驗收報告和審計報告,並對裝飾裝修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存在糾紛的工程項目,積極尋求專業的第三方審計公司幫助,一一核查疑點。
在多次前往某名苑進行實地調查後,辦案組發現,某名苑的實際施工情況與調解書認定的並不一致。該名苑屬李某承包責任範圍內的1層、2層和負1層並沒有進行裝修,僅是負1層和1層鋪設過地板,2層進行了在室內砌墻分割成房間的賓館改造等工程。
“房地産公司在李某進場裝修三天后,就未按合同約定預付李某工程首期款,已構成違約。”辦案組還了解到,施工材料是李某在明知房地産公司已經違約的情況下,自行墊付購買的;已完成的部分工程,也是之前與房地産公司合作的另一建築公司所做;施工材料的送貨單,更未按合同要求,由房地産公司簽字認可。這與調解書確定的李某“已墊資完成價值165萬餘元的工程”存在明顯矛盾,主要事實涉嫌虛構。
“順藤摸瓜”找漏洞
“李某的觀點並無實據支撐,但在庭審中,房地産公司的委託律師左某卻未作任何抗辯,還達成了超出法律授權的‘和解協議’,實在不合常理。”對於雙方達成的這份調解協議,辦案組覺得疑點重重。
按照法律規定,裝飾裝修款的優先受償權僅限于因裝飾裝修而使該建築物增加價值的範圍內。和解協議中的“房地産公司未能在限期內付清的,原告李某對該工程的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償”,明顯超出法律授權,違反了法律規定。隨著調查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證據浮出水面。辦案組順藤摸瓜,繼續對房地産公司在該案中的委託律師左某進行調查。
“我們從來沒收到過法院關於李某起訴公司的相關法律文書,也從未委託過左某參與該案訴訟,授權委託書從哪來的我都不知道。”調查中,蒙某告訴檢察官。
“該授權委託書的真實性存疑,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合法訴權未能得到保障。”辦案檢察官認為,左某與房地産公司簽署的授權委託書顯示,左某受委託時間在2012年2月16日,但早在同年2月10日,左某就以房地産公司代理人的名義簽收了法院送達的出庭傳票,簽收時間早于委託時間,存在明顯矛盾,且授權委託書的日期有過明顯塗改,同時,該案卷宗中也沒有法院向房地産公司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回證。
“對症下藥”發建議
諸多不合理之處,被辦案組一一辨明、挑出,“和解協議”的假面具也被層層撕開。茅箭區檢察院依據工程驗收報告、詢問筆錄及實地走訪掌握的相關新證據,證明一審法院的民事調解書確實存在調解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等錯誤情形。經茅箭區檢察院檢委會討論,認為該案涉嫌虛假訴訟,遂向法院提出對李某案再審的檢察建議。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後,認為調解書確有錯誤,採納了該再審檢察建議,裁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再審,並於再審期間終止了原調解書的執行。
日前,案件再審中,法院查明,李某與某房地産公司簽訂的調解協議無效,雙方代理律師所行使的代理權均屬虛假代理,所以該案應當屬於虛假訴訟。李某提供的證據材料及證人證言並不足以認定涉案工程款的數額,同時,李某不同意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鑒定,該案涉案標的不明確。法院遂依法裁定撤銷原民事調解書,駁回李某的起訴,案件受理費退還李某,待其有新證據足以證實欠款具體數額後,可另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