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移居城市變身市民後,若不想再繼續承包經營農村土地,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連同集體收益分配權、宅基地資格權使用權(簡稱“三權”)一併轉讓,這樣行嗎?

行!荊門市農業農村局近日出臺的《荊門市農業轉移人口農村“三權”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實施細則(試行)》規定: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並有意願退出的農業轉移人口,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書面提交退出申請,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後,與退出農戶協商制定補償政策。退出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滅失,與發包方承包關係終止,土地所有權不變。

該細則明確:依法享有集體收益分配權並有意願退出的農業轉移人口,也可按上述程式申請退出,各村因地制宜與退出農戶協商制定補償政策。退出後集體收益分配權終止。已完成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産登記頒證、且家庭成員自願達成一致的農業轉移人口,經戶主申請並經審核公示後,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受讓方收回處置、並給予一定補償,補償可自行協商決定。

針對“三權”轉讓主體、受讓程式等,該細則明確規定:“三權”退出必須堅持依法依規、自願公開、風險可控、分類引導等原則;退出程式分為自願申請、村級審批、鄉鎮審核三步;可退出“三權”的農業轉移人口,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且已在城鎮落戶的人員;“三權”退出後的受讓方主要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本集體經濟組織;轉讓價格由退出方與符合條件的受讓方自願協商或具備資質的第三方評估確定,雙方須簽訂有償退出協議。

“這項政策在全省三農領域是一大創新。”荊門市發改委副主任楊傳文説,黃陂區、宜城市分別試點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有償退出政策,但在市州層面對農村“三權”以制度形式集中實施依法自願有償退出,省內尚無先例。

湖北省社科院農經所研究員鄒進泰認為,農村“三權”的依法有序退出與轉讓,有利於加快農民市民化、新型城鎮化進程,優化農村資源配置效率,比如宅基地退出後可轉為耕地或鄉村振興建設用地,但前提是尊重農民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