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韻文化飾品商城

  楚韻文化飾品商城


大意失荊州,成為廣東投資客羅某祥在荊州投資遭遇連環騙局和“司法圍獵”的真實寫照。

荊州市楚韻文化飾品商城,建築面積5700平方米,位於荊州市荊州區核心地段,曾是入駐10余家教育機構、培訓學生近2000人的教培基地,市值超5000萬元。

該項目,本是荊州市供銷社下屬改制企業荊州市長豐棉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豐公司”)無力續建的爛尾樓,2010年經荊州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資企業荊州市嘉豐旅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豐公司”)投資復建,併合法持有房屋産權證。

豈料,2020年10月29日、11月2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的執行裁定和執行工作聯繫函,“直接導致我投資的價值幾千萬元房産被荊州供銷社導演的長豐棉業虛假破産案洗劫一空,這是破壞營商環境行為。” 羅某祥表示。

2021年4月份,荊州市委領導在全市優化營商環境大會上強調,全市各級各部門要深刻認識優化營商環境的極端重要性,把優化營商環境作為全市高品質發展的“一號工程”和頭等大事。

2021年11月底,荊州市委責成荊州市雙優化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雙優辦”)牽頭,聯合荊州市供銷社成立的關於長豐公司改制歷史遺留問題專項調查組,負責調查此事, 牽頭單位荊州供銷社、成員荊州市中院。

2021年12月29日,荊州新聞網發佈消息稱,荊州市中院原副院長、執行局局長李某(據多份錄音及文字資料顯示,曾向羅某祥多次索賄300萬元未果)涉嫌嚴重違紀和職務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在接受荊州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

“調查組成立快兩個月,對長豐公司隱匿上億不動産虛假破産問題不聞不問,卻對我投了多少資金購買爛尾樓,續建裝修花費,辦不動産權證墊付稅費,經營商城收取租金情況進行細緻盤問。”羅某祥對此頗為不解。

2022年1月7日,荊州市供銷社別主任(現任)回應中國房地産報記者稱:“這個事情市委很重視,已安排市‘雙優辦’在深入調查,讓我們共同守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1月8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婉拒了記者採訪,荊州市“雙優辦”至截稿前未回應記者採訪。這宗長達10年的房産項目買賣糾紛能否迎來轉機,還是未知數。

抗爭8年終贏司法訴訟大戰

長豐公司是荊州市供銷社改制企業,由荊州市供銷社旗下全資子公司荊州市共興資産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共興資産公司”)控股43.67%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由其興建的楚韻文化飾品商城因管理混亂和資金短缺等問題,成為爛尾樓,急需資金盤活項目和員工安置。

為紓困,時任供銷社主任楊某群借招商洽談會之際,誠請已與荊州市簽訂投資項目的廣東客商羅某祥投資收購,以解決上述問題。

2011年1月11日,羅某祥與長豐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楚韻文化飾品商城全權轉讓費為500萬元,續建裝修和辦理房産權證稅費“包乾價”1300萬元,合同總價1800萬元。約定羅某祥先付款項500萬元,餘款待房屋續建裝修並辦房地産權證至羅某祥名下後5天內付清。3月,羅某祥按約支付了500萬元至長豐公司賬戶,雙方簽署轉移確認書,靜待交付和辦證(羅某祥于2015年3月成立嘉豐公司)。

“在我購買項目後,何某章以為我辦證為由先後向我借款450萬元, 合計應歸還710萬元,雙方均簽訂了借款還款結賬協議,而且有付款單據。” 羅某祥説。

“後續,為填補債務缺口,李某等人虛構偽造拖欠第三人楊某芹2200萬元,並串通荊州區古城公證處作出虛假公證,申請荊州區人民法院裁定,2011年11月,荊州區法院憑虛假公證裁定強制執行至荊州銀棉酒店有限公司(楊某芹任法人,實控人為何某章)名下。”羅某祥説。

2013年5月13日,何某章償還了羅某祥595萬元借款本息之後,何某章承認了“以房抵債”的騙局,5月21日何某章與羅某祥簽訂了撤銷之前的虛假債務“以房抵債”的公證文書和荊州區法院對公證債權執行裁定書,繼續配合長豐公司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義務併為羅某祥辦理産權證。

2013年7月,有媒體就上述問題向荊州市政法委報告,荊州市政法委組織供銷社、長豐公司與羅某祥協調,放棄追究李某乙和何某章刑事責任。10月31日羅某祥與荊州供銷社、長豐公司與李某乙還簽訂了荊州供銷社組織專班監管長豐公司辦證及完成後續建設工程的“四方協議”。

此後,長豐公司依然拖延履行合同義務,羅某祥開始尋求司法途徑。

2014年,羅某祥訴至荊州市中院,要求長豐公司協助辦理産權證。

2016年11月,湖北省高院終審判令長豐公司十日內,辦理産權轉移登記手續和完善後續工程,並支付違約金、訴訟費約200萬元。12月,羅某祥向荊州市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7年1月,荊州市中院受理執行申請(期間將申請執行人變更為荊州市嘉豐旅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再無下文,10月,荊州市中院以長豐公司經濟困難為由下達中止執行裁定。

後在湖北省高院督促下,荊州市中院于2018年2月8日下達執行裁定書,並在6月12日向不動産登記中心下達協助執行通知,7月2日,執行終結並歸檔, 9月,嘉豐公司墊付稅費約400萬元後,完成産權登記。

至此,歷經8年漫長的司法訴訟,以及期間近2年的延期執行,嘉豐公司終於拿到了産權證。其不動産權證書編號為鄂[2018]荊州市不動産權第0040741號。

湖北高院判決後,嘉豐公司為止損,自行投資墊付1000多萬元完成了該房産除框架結構外的後續工程,並代長豐公司墊付約400萬元房産稅費,其先後投入3000多萬元,遠超合同約定,最終打造成荊州教培文化基地。


營造資不抵債被指蓄意破産

本應正常經營的楚韻文化飾品城,且再遭套路。

湖北高院終審判決執行期間,“荊州供銷社前任主任朱某耀、畢某才,先後與長豐公司意圖通過‘虛假破産’再度掠取楚韻文化飾品商城的所有權。”羅某祥説。

彼時,荊州中院的相關人士再度登場,根據羅某祥提供電話錄音及文件資料顯示,原副院長、執行局局長李某不斷通過辦案人員向羅某祥傳話“李院長壓著不辦,你想想辦法”,向羅某祥暗示索賄300萬元,導致湖北高院終審判決遲遲未能執行。

2016年4月,長豐公司原法人李某因挪用資金被江陵縣人民法院判刑,荊州供銷社指派郭某祥擔任長豐公司負責人,長豐公司股東肖某平任長豐公司會計。

2017年7月24日,郭某祥召開股東會,在公司資産負債狀況未經評估和審計的情況下,通報資不抵債,且會議通過申請破産決議。

當年11月30日,郭某祥代表長豐公司委託湖北五環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環會計公司”)審計長豐公司資産負債狀況,肖金平向五環會計公司提供了會計資料。

2017年12月23日,五環會計公司作出《審計報告書》認定,截至2017年11月30日長豐公司累計虧損1794.12萬元,資産總額2449.58萬元,負債總額為4033.3萬元,資産負債率高達164.65%,存在數額較大到期未還債務,已嚴重資不抵債。

2018年4月25日,郭某祥委託代理律師康某林以《審計報告書》和郭某祥、肖某平提供的長豐公司資産負債表向荊州市中院申請長豐公司破産。7月13日,荊州市中院作出(2018)鄂10破申5號民事裁定,受理長豐公司破産申請。

2020年10月,依據(2018)鄂10破申5號民事裁定,荊州中院作出(2020)鄂10執監6號裁定(以下簡稱“執監6號裁定”),將嘉豐公司已取得楚韻文化飾品商城不動産權證執行回轉給長豐公司,11月2日,荊州市不動産登記中心做了變更登記。

至此,嘉豐公司先後投入數千萬盤活的楚韻文化飾品商城,奇跡般地回轉到了長豐公司名下。

不過,長豐公司方面營造出的造資不抵債局面,引發了多方質疑。

2021年3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湯湘希教授、喻景忠副教授和季小琴副教授共同論證了長豐公司截至2017年11月30日的資産負債狀況。《專家論證意見》中三位專家一致認為:截至2017年11月30日,長豐公司資産遠遠大於負債;湖北五環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書》缺乏嚴謹性、科學性,不能作為認定長豐公司資不抵債的依據。理由是:

其一,《審計報告書》確認長豐公司資産負債表及審計明細賬,未列示已抵押的3處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未列示荊州區荊中路175號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荊州市荊南路30號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荊州市南環路7503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3處不動産抵押擔保的3筆債務1410.89萬元),而法院委託評估該3處資産的價值為2216.52萬元。

其二,《審計報告書》確認的長豐公司資産負債表及審計明細賬未列出5處未抵押資産和7處無形資産,而經湖北永德源資産評估公司評估,2017年11月30日,未抵押5處房産估值合計1772.7萬元,未抵押6處國有土地使用權估值合計2342.9萬元(另1處未登記國有土地使用面積)。

其三,審計報告將長豐公司固定資産“彌市鎮謝家垸房地”按原值確認,虛減資産93.16萬元。

其四,審計報告未列出長豐公司可依法向債權人何某貴及荊州市旭城投資開發公司追償應收債款1900萬元,涉嫌存在虛減自身應收賬款1900萬元。

其五,審計報告中,其他應付款審計明細表審計確認長豐公司其他應付款1200萬元,缺乏相應會計憑證,且部分應付款確認違法相關法律法規,涉嫌虛增債務1200萬元。

“《審計報告書》並未將我投資購買的房産列入長豐公司資産端,荊州中院破産受理裁定與執行回轉裁定明顯自相矛盾。一方面,破産受理裁定以《審計報告書》為依據,認定我投資購買的房産不是長豐公司資産;另一方面,執行回轉裁定又依破産受理裁定作出裁定我投資購買的房産屬於長豐公司資産,執行回轉後,長豐公司資産就遠遠大於1794萬元負債,遠達不到破産條件。”羅某祥表示。

涉嫌隱匿資産、虛增債務    審計報告被指漏洞百齣

梳理長豐公司破産申請受理案件,可發現多處不符合常理的蹊蹺細節。

“長豐公司是先開股東會決定破産,然後委託會計事務所‘量身定制’資不抵債的審計報告。”羅某祥説。

此外,“通過長豐公司破産案卷宗中可發現,其名下仍然有19處備案登記不動産,而審計報告書只審計了4處,隱匿了價值6200多萬元的15處不動産,這些資産足以彌補《審計報告書》認定的長豐公司累計虧損1794萬元債務。《審計報告》還虛增債務1200萬元,虛減應收債權1900萬元,扣除累計虧損1794.12萬元,共計虛減凈資産約8000萬元。”羅某祥説。

“我多次找到出具審計報告的註冊會計師張某義,他坦言審計報告書是個初稿,市中院受理破産申請後也曾認定長豐公司並非資不抵債,卻最終拿這個審計初稿裁定受理破産申請,並裁定將産權執行回轉至長豐公司。”如此操作讓羅某祥無法釋懷。

武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一位不願具名的法學教授接受中國房地産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荊州市中院默許康某林律師代理長豐公司破産管理事務的行為亦不符合規範。“長豐公司的破産申請代理人是康某林律師,之後康某林律師又受荊州供銷社和長豐公司破産清算組的雙重委託,擔任長豐公司破産管理人的代理人,也不符合企業破産法規定。”

另據工商登記資訊顯示,荊州供銷社100%控股共興資産公司,共興投資又是長豐公司控股股東。“長豐公司申請破産,供銷社擔任孫子公司的破産管理人,明顯不符合企業破産法規定”,但是,荊州中院卻指定供銷社成立破産清算組並擔任管理人。

更蹊蹺的是,長豐公司申請破産的《審計報告書》由五環會計公司作出,荊州中院裁定長豐公司破産申請受理後,居然從荊州中院的會計師事務所庫裏搖中五環會計公司,由其擔任長豐公司破産審計機構。

“2021年12月21日,荊州供銷社向荊州市委市政府提交報告,故意混淆我500萬元購房定金與何某章歸還的595萬元借款本息,謊稱我的500萬元購房款已由何某章退還,並向荊州市區兩級公安機關及市委主要領導遞交報告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我涉嫌虛假訴訟犯罪,還向荊州中院遞交報告要求中止執行我的訴請長豐公司辦證及完善後續工程的勝訴判決。”羅某祥説。

實際情況是,2019年和2020年荊州市公安局荊州區分局先後兩次調查羅某祥,在羅某祥提供了500萬元購買爛尾樓及何某章歸還595萬元借款本息的證據資料,公安機關至今沒有對羅某祥進行立案偵查。

無奈提起刑事自訴或成為全國首例

2021年1月,嘉豐公司向荊州區公安分局舉報長豐公司虛假破産涉嫌犯罪,未被受理,亦未做出不受理書面材料,信訪答覆要求嘉豐公司向荊州中院提交長豐公司虛假破産犯罪線索。

2021年12月,嘉豐公司向荊州區人民法院提起長豐公司及郭某祥、肖某平犯虛假破産犯罪刑事自訴。10天后,荊州區法院“依據有關規定”作出(2021)鄂1003刑初498號刑事裁定書,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荊州區公安分局的信訪答覆並不能證明其不予追究長豐公司及郭明祥、肖金平實施虛假破産犯罪的刑事責任。

前述法學專家指出,“荊州區法院裁定書裁定不予受理本虛假破産犯罪刑事自訴案,其判由部分釋法説理的裁判‘依據有關規定’,裁判結果部分也不列明作為裁判依據的具體規範性法律文件名稱及其條款序號,明顯不符合刑事訴訟程式法定原則,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經查詢,目前全國都沒有此先例,很可能是全國首例虛假破産犯罪刑事自訴案。”他補充道。

據悉,針對荊州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嘉豐公司提起的虛假破産刑事自訴,嘉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內向荊州中院提起上訴。

據最新消息,荊州市“雙優辦”及長豐公司改制以來歷史遺留問題專項調查組,向嘉豐公司提出自述調查,並開展討論和調查,這宗被指“連環套”的房産買賣紛爭,能否撥雲見日,還荊州營商環境一片藍天,還待觀察。

本報記者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