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蘄春紀委監委消息:經蘄春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蘄春縣公安局橫車派出所原所長張遠勝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利用職務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違規接受宴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應當報告的事項;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違反國家法律,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情私利,放縱犯罪分子,涉嫌徇私枉法罪。
張遠勝身為黨員幹部,喪失理想信念,目無黨紀國法,以權謀私,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以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相關規定,經蘄春縣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張遠勝開除黨籍處分,由蘄春縣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