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會同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印發通知,就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公參民”學校)進行部署。

通知明確,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工作重點是: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及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佈等因素,抓緊編制區域義務教育發展規劃,著力增加優質公辦義務教育資源供給,保障就近入學,不得再審批設立新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也不得以舉辦者變更、集團辦學、品牌輸出等方式變相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

在規範公有教育資源使用方面,通知強調,地方政府和公辦學校不得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新增派具有事業編制的教職工。已經派出的,分階段分步驟有序引導退出。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置過渡期,分類管理,穩妥推進。此外,公辦學校應當增強品牌保護意識,規範學校名稱、簡稱的使用,不得違規輸出品牌。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也不得利用公辦學校品牌開展宣傳或其他活動

在規範招生方面,通知指出,辦學校不得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名義開展選拔招生或考試招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公辦學校或者公辦學校校區、分校的名義招生,也不得以借讀、挂靠等名義變相違規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