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咸寧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通城縣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縣長,雋水鎮原黨委書記侯紅輝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發放津補貼,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公款送禮;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撥付工作經費;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規生育二孩,私設“小金庫”,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數額巨大,涉嫌貪污罪。

侯紅輝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公私界限不分,紀法意識淡薄,且在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涉嫌職務犯罪。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咸寧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侯紅輝開除黨籍處分;由咸寧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咸寧市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