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咸寧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咸寧市商務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段永紅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套取公款用於送禮及違規接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違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罪。
段永紅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紀法意識淡薄,以權謀私,收受賄賂,且在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並涉嫌職務犯罪。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相關規定,經咸寧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段永紅開除黨籍處分,由咸寧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咸寧市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