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十堰市紀委監委消息:經十堰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十堰市鄖陽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胡建華,違反政治紀律,串供堵口,偽造、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發放津補貼,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違規收受他人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活動,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參與帶彩娛樂活動;違反群眾紀律,違規向企業攤派費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工程、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罪。
胡建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修身不嚴、為官不廉,大肆受賄,甘於被“圍獵”,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並涉嫌職務犯罪。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十堰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胡建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十堰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受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十堰市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