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鄂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的通知》,從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三個方面,對現行住房公積金部分政策及執行標準進行進一步規範。《通知》明確,從2月1日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辦理

鄂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主任吳力勝介紹,為加強和規範鄂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合規運作,鄂州市對現行住房公積金部分政策及執行標準進行進一步規範。

鄂州市要求,職業仲介、勞務派遣及其他人事代理機構等單位,應當如實辦理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業務,不得採取“挂靠”等形式為不存在勞動關係或無合法代理關係的人員代開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違規繳存。

此外,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職工在鄂州市重新就業,申請將異地繳存賬戶轉入的,也應當符合在本市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條件。

職工退休或死亡後,如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經職工或者繼承人申請,可將賬戶餘額用於衝還剩餘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的,及時辦理銷戶提取。

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

據介紹,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在辦理不動産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下同)一年內,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90%。其中,購買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在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憑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首付款發票,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總價。

另外,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使用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且貸款未結清的,貸款發放並正常還款12個月後,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用於償還購房貸款,提取金額不超過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當期還本付息額。

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可憑一年內的購房合同、發票或不動産權證、發票,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餘額的90%,提取金額不超過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購房總價。

鄂州市明確,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內的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此外,同一套住房12個月內2次或2次以上交易,只能就其中一次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

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

吳力勝介紹,鄂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對象為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繳存職工家庭的住房套數以家庭成員(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進行認定。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有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累計計算貸款次數。異地繳存的職工,應當至少查詢繳存地、戶籍地和購房所在地家庭住房登記記錄。

對新增發放的第二套(次)改善型自住住房貸款,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其貸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基礎上上浮10%,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為30%。

此外,職工離異12個月後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直系親屬間住房産權交易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受理該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