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湖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省公安廳內保總隊原副總隊長、二級高級警長、潛江市公安局原局長劉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與他人串供堵口,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配備和使用公務用車;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要求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職權,違反規定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搞錢色交易;違反群眾紀律,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反工作紀律,對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酒駕行為違法予以撤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規私設“小金庫”;長期與同事、商人打麻將賭博;不依法履行查禁職責,多次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通風報信,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涉黑線索核查、工程項目承接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罪;通過與其關係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指使下屬為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涉嫌濫用職權罪;為徇私情,明知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構成危險駕駛罪,仍決定予以撤案,致使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嫌徇私枉法罪。
劉斌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法紀意識全無,索賄受賄,擅權妄為,濫用職權,執法犯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並涉嫌職務犯罪,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劉斌開除黨籍處分,由湖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湖北省紀委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