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應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肖作軍、胡緒喜等29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多項罪名,數罪並罰,分別判處被告人肖作軍、胡緒喜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其餘27名被告每人平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以來,被告人肖作軍默許胡緒喜糾集李子應、劉時平、陳小鐘、何江、胡斐等有違法犯罪前科及社會閒散人員,逐漸形成了以肖作軍、胡緒喜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層次分明、分工明確,通過給組織成員提供住宿、發放工資、對參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成員提供高額獎勵等手段,籠絡人心、強化控制,併為組織成員疏通關係、準備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經費等,先後在潛江市多地有組織地實施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作案25起,致1人死亡、17人受傷,其中重傷2人、輕傷6人。該犯罪組織長期利用多種違法手段聚斂財富,採取對當地建材市場的非法控制、開設賭場等手段,積累鉅額財富,通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暴力犯罪,擴大組織影響、維護經濟利益,形成了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的模式,嚴重擾亂了當地社會生活、經濟秩序,影響極其惡劣。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人肖作軍、胡緒喜為首的犯罪團夥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肖作軍、胡緒喜作為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全部罪行處罰,其他被告人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表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應城市人民法院 通訊員:涂海燕 責任編輯:應城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