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資金週轉,吳某聯合他人利用虛假合同騙貸雲夢農商行800萬元,然而銀行原支行長及員工知道其貸款的實際使用人與借款人不一致,卻仍未對借款用途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導致農商銀行損失399萬元。

貸前審查敷衍了事致雲夢農商行損失399萬原支行長作為第一責任人獲刑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則裁判書顯示,2016年5月,湖北華某頓容器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吳某因急需資金,便找到雲夢農村商業銀行一家支行的行長高某尋求幫助。

在得知農商銀行有"三戶聯保"申請貸款的政策後,吳某便找到廣東省中山市黃圃鎮歐某五金廠法定代表人吳某某(已判刑)、佛山市順德區容桂雲松家用電器廠法定代表人徐某(已判刑)、中山市黃圃鎮華嘉玻璃製品廠法定代表人魯某(已判刑),要求吳某某、徐某、魯某以三戶聯保的方式向雲夢農商行某支行申請貸款。

同年5月23日,吳某某、徐某、魯某以付材料款為由將自己的個人身份資訊和企業資訊提供給雲夢農商行某支行分別申請貸款4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之後,時任雲夢農商行某支行行長高某安排時任雲夢農商行某支行副行長張某、信貸員吳某冬兩人到吳某某、徐某、魯某在廣東的經營場所進行實地調查,吳某某、徐某、魯某提供了虛假的採購合同。

同年6月7日,吳某在雲夢農商行某支行以吳某某、徐某、魯某的名義分別存入134萬元、67萬元、67萬元保證金,隨後雲夢農商行某支行向吳某某發放貸款400萬元、向徐某發放貸款200萬元、向魯某發放貸款200萬元,共計發放貸款800萬元,上述貸款匯入指定賬戶後,全部被吳某用於償還借款。

直到貸款逾期未還後,雲夢農商行某支行將上述268萬元保證金劃扣抵賬,2018年11月13日魯某償還借款本金133萬元,餘款399萬元未能償還。

吳某為何能如此順利進行貸款?案件顯示,在貸款過程中,銀行人員明知貸款的實際使用人與借款人不一致,卻未對貸款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經調查發現,2015年吳某就曾利用吳某某、魯某、徐某三人,以他們的名義貸過800萬的款項,在2016年上半年,吳某將2015年貸款的800萬元連本帶息償還後,又找該支行高行長幫忙貸款,並且延續了首次貸款的方式,高行長同意後,指派該支行信貸部的張某、吳某冬兩人前往廣東具體承辦此事。

隨後,吳某提前打電話聯繫好了魯某、徐某、吳某某,向他們説明瞭幫忙貸款的事情並承諾償還貸款本息與他們無關,叮囑三人到時候需要把公司印章、身份證件等資料帶到公司,之後,張某、吳某冬來到公司後,吳某便電話通知了魯某、徐某、吳某某,按照銀行的要求辦理貸款。

當天,該銀行工作人員告訴吳某還缺少《採購合同》、《銷售合同》,隨即,吳某分別聯繫了夏某、黎某,向他們説明需要找銀行貸款還差《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希望他們幫忙做2套資料,他們同意後,吳某又到前妻的廠裏製作了1套虛假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收集齊這3套虛假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後,轉交給了魯某、徐某、吳某某等人,最後他們按照張某、吳某冬的要求籤署了所有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魯某等人的證言可以證實高某、張某在辦理魯某、徐某、吳某某的貸款過程中,應當知道借款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同時,張某、吳某冬在實地調查過程中,對涉案貸款人為了獲取貸款而提供的虛假合同沒有嚴格審查把關。

原審判決認為,高某是上述三筆貸款的第一責任人,張某、吳某冬是審貸小組成員,三人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但在審查中馬馬虎虎、應付從事,不做認真、細緻、全面、深入的審查就作出合格的決定,且三人知道三筆貸款的實際使用人與借款人不一致。

法院認為,高某作為涉案貸款業務的第一責任人承擔責任,張某、吳某冬作為具體責任人承擔責任,但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同時,雲夢縣司法局對高某進行了審前社會調查,建議對其實行非監禁刑。

一審法院判決,高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同時,張某、吳某冬兩每人平均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判決後,高某、張某不服,提出上訴,經法院二審審理查明,其犯罪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相同,法院認為,高某、張某及原審吳某冬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未依法對借款人身份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在明知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並未按規定對借款人用途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導致對涉案借款人發放貸款,數額巨大並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最終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公開資料顯示,湖北雲夢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在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憑許可證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