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5月,荊州市公安局荊州區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與其丈夫胡某(已判刑)共同經營的一副食店中查獲疑似氣槍鉛彈1926發。經荊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檢材中1865發認定為氣槍彈。

荊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非法持有氣槍鉛彈1000發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李某應予處罰。被告人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予以採納。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官提醒】

非法持有彈藥行為具有很大的潛在危險性和社會隱患性,彈藥一旦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極易造成殺人、搶劫、綁架等惡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安定和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槍爆無小事,民安重如山。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國家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一經發現,必受法律制裁。要杜絕僥倖心理,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實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法律釋明】

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