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十堰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十堰市恐龍地質遺跡保護條例》,這是十堰市行使地方立法權以來,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第八部地方性法規,將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實施。該條例出臺的背景為何?具體有哪些內容?一起來看!
“全球最完整、規模超西峽”
十堰立法保護恐龍地質遺跡
時光回溯至1995年的陽春三月,鄖陽區一座名不見經傳的小山包引起了世界的關注——有人在該區柳陂鎮青龍山發現恐龍蛋化石群,距今約6500萬年至3500萬年。這是繼河南西峽恐龍蛋化石之後的又一重大發現,震驚世界。
後經考證,這是迄今世界上分佈最集中、種類最全、數量最多、層位最多的珍貴地質遺跡資源。海外報刊驚嘆青龍山恐龍蛋化石“全球最完整、規模超西峽”。
這個恐龍蛋化石群,與不遠處梅鋪鎮李家溝出土的恐龍骨骼化石一起,被譽為“龍蛋共存”之奇跡,成就了鄖陽區“恐龍之鄉”的美譽。地質專家聲稱:“這一罕見的地質遺跡是地球漫長地質歷史時期,由於各種內外動力地質作用,形成、發展並遺留下來的珍貴的、不可再生的地質自然遺産”。
因為不可再生,更顯彌足珍貴。
鄖陽區青龍山恐龍蛋化石以其獨特之處為國內外研究恐龍生活習性、繁殖方式及當時的生態環境提供了十分珍貴的實物證據,對研究古地理、古氣候、地球的演變、生物的進化,對探討恐龍蛋化石的系統分類與演化,對探索地球上恐龍大批死亡、滅絕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科學價值。
1995年8月,鄖陽區青龍山、紅寨子化石群産地設立縣級地質遺跡保護區。1996年經十堰市政府批准為市級地質遺跡保護區,1997年被國務院列為國家一級地質遺跡保護區,並制定了保護規劃,將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明確了保護職責和獎懲措施。2016年經批准設立湖北青龍山恐龍蛋化石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十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趙丹説,雖然我市在恐龍地質遺跡保護措施上不斷升級加強,但隨著社會上恐龍蛋化石收藏熱的出現,恐龍地質遺跡的經濟價值日益彰顯,私挖偷盜現象時有發生,民間收藏等歷史遺留問題也待解決,需要將相關的工作要求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規範,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手段加強保護、研究與利用。
2019年7月,十堰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恐龍地質遺跡保護立法工作。
保護為主,合理利用
把恐龍地質遺跡融入旅遊産業
經過廣泛調研、徵求意見、外地取經,數易其稿,《十堰市恐龍地質遺跡保護條例》在本次市人大常委會上獲表決通過。
該《條例》分為總則、保護與利用、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三十條。其將保護對象定義為“恐龍地質遺跡”,包括恐龍骨骼化石、恐龍蛋化石等實體和遺跡化石,以及含有恐龍化石的地層剖面等。
同時,《條例》要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恐龍地質遺跡保護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涉及恐龍地質遺跡的治安和刑事案件。
《條例》規定恐龍地質遺跡保護遵循“保護為主、科研優先、統籌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在此原則下,要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全市恐龍地質遺跡資源進行普查,查明賦存的地理範圍、地質層位,開展保護等級評價,公佈重點保護名錄和集中産地名錄;組織編制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和利用專項規劃,制定分區、分級保護管理措施與合理開發利用邊界。
同時,還建立了鼓勵收藏者主動登記備案制度,在摸清我市民間收藏底數的同時,通過登記備案加強對民間合法收藏的保護,努力營造合法收藏、捐贈光榮的社會氛圍。
《條例》還明確,鼓勵因地制宜發展恐龍文旅産業,充分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資訊技術,推動恐龍地質遺跡資源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創新,促進研學旅行、體驗旅遊發展,形成特色精品旅遊體系。據了解,2013年以來,十堰市累計爭取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3124萬元,對鄖陽區裸露恐龍蛋區域進行封閉管理,並對地質遺跡保護區範圍進行規劃調整,把地質遺跡保護和建設作為改善生態環境、惠及民生的重要工程,重點推進。目前,鄖陽區恐龍蛋化石群國家地質公園被納入第一批省級自然資源科技創新平臺。同時,鄖陽區通過招商引資,推進青龍山恐龍蛋化石群國家地質公園建設,打造恐龍地質遺跡資源的開發與保護並重的樣本。
法有紅線,不得逾越
盜挖恐龍化石將付出沉重代價
十堰市恐龍地質遺跡資源豐富。目前,除了已發現的青龍山、梅鋪鎮李家溝片區恐龍地質遺跡外,還有鄖陽區大柳鄉、譚山鎮及鄖西縣城關鎮等地。
為了保護好這些珍貴的恐龍地質遺跡,《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
在生産、建設等活動中發現恐龍地質遺跡不報告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實施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盜挖恐龍化石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發掘的恐龍化石,並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非法買賣恐龍化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盜挖、哄搶、非法買賣恐龍化石或者造成恐龍地質遺跡損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區內界標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有造成界標損壞的,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界標損毀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和監督管理以及科研、教學、發掘、展示、收藏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恐龍化石非法佔為己有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追回非法佔有的恐龍化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負有恐龍地質遺跡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職不力或有瀆職行為的,也要被追責。
通過條例可以看到,恐龍地質遺址保護,政府、社會、公民都應負起屬於自己的那份職責,監管、保護、科研、收藏,事事都要講規矩,通過此次立法建立起遺址保護的意識,讓其成為恐龍地質遺址的“保險閥”和“護身符”,守護好全人類共同的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