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蔡某某等18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22日一審宣判,18每人平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或罰金。

恩施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蔡某某在恩施州利川市齊岳山向收菜司機強行收取“過路費”,形成“菜霸”惡名。2003年,蔡某某、楊某夫婦在利川市經營客運飯店兼做“票販子”,糾結牟某某、邱某等人充當打手,通過行賄運政工作人員壟斷臨時包車牌,違規從事省際超長距離客運,逐漸形成了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4年至2014年間,以蔡某某、楊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積累了強大的經濟實力,逐步網羅了蔡某、譚某某、牟某某等人為組織成員,勢力進一步擴大。

2014年,蔡某某、楊某退出客運作業進入利川市謀道鎮房地産市場,以一家公司為依託,吸納張某某、唐某某、徐某為該組織成員。他們向謀道鎮相關工作人員行賄以獲得強勢地位,聚集百人以械斗方式樹立非法權威,掌握商會並強迫房地産開發商繳納費用,在房地産市場形成重大影響,並成立多家利益關聯公司,使得組織成員相互依靠,利益交織。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某、楊某等人已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違法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並用於支援該組織的發展。他們實施故意傷害等暴力、威脅性犯罪,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內和部分行業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蔡某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1項罪名,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被告人楊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1項罪名,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內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1年6個月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或罰金。該組織的財産依法予以追繳或沒收;對被害人合法財産,依法予以責令退賠或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