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史鉤沉】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我國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我們黨都高度重視民事法律制定實施。”民主革命時期,中央蘇區在進行艱苦卓絕的革命鬥爭的同時,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在土地、婚姻家庭、勞動權益保護等領域制定了大量的民事法律法規,涵蓋了人身權和財産權的諸多方面,不僅為蘇區工農群眾從事民事活動提供了法律規範,有力支援了革命戰爭,也為我們提高民事立法工作的科學化水準提供了經驗和啟示。
堅持黨對民事立法工作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蘇維埃政權建設的根本政治保證。正如當時黨所提出的主張一樣,“黨是蘇維埃思想上的領導者,應經過黨團指導蘇維埃。……黨隨時隨地都應作蘇維埃思想上的領導者,而不應該限制自己的影響”(《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4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08頁)。在中央蘇區,作為蘇維埃政權建設重要組成部分的民事立法工作,同樣是在黨的領導下開展的。
黨的六大提出了中國革命的十大要求以及黨在蘇區的八項具體任務。其中不乏促進民事關係和諧有序的內容,如“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增加工資,失業救濟與社會保險等”“沒收一切地主階級的土地,耕地歸農”“改善兵士生活,發給兵士土地和工作”“取消一切政府軍閥地方的稅捐,實行統一的累進稅”“保存商業的貨物交易,戰勝均産主義的傾向”等(《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4冊,第300、322~323頁),成為後來各級蘇維埃政府制定各項民事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和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一系列規範工農群眾民事活動的法律法規、決議以及臨時中央政府所頒布的各項法令、訓令和決議,如《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關於借貸暫行條例的決議》《店房沒收和租借條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等,都是當時黨的方針政策的具體體現。
同時,民事立法也凝聚著毛澤東等老一輩革命家的心血和智慧。毛澤東等人身體力行,切實主持或參與民事立法工作。最為典型的就是在此期間毛澤東圍繞土地問題所作的大量調查研究,為制定充分體現農民利益和意志的土地政策和土地法,提供了豐富的第一手材料和重要依據。婚姻家庭方面,在毛澤東、項英等領導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中提出“確定男女婚姻以自由為原則,廢除一切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韓延龍、常兆儒編:《革命根據地法制文獻選編》下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533~1534頁)。
此外,中央蘇區還切實貫徹黨的六大關於“在非黨組織(如職工會,農會,社會團體即文化組織等)之各種代表大會和會議上及機關中,凡有黨員三人以上者均成立黨團,其任務在於非黨的組織中,加強黨的影響,實行黨的政策,並監督黨員在非黨組織中之工作”(《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4冊,第481頁)的精神,通過在立法機關中建立黨團組織,實現對立法機關依法制定法律法規包括民事法律法規的領導。
堅持民事立法服務大局,貫徹黨的基本路線
蘇維埃政權是在殘酷的戰爭環境中誕生的,其基本任務是“動員廣大群眾參加革命戰爭,以革命戰爭打倒帝國主義和國民黨,把革命發展到全國去,把帝國主義趕出中國去”(《毛澤東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頁)。這不僅是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總路線在當時階段的具體展開,也是中國共産黨和蘇維埃政府的工作大局。所以,其他一切工作必須是“為著它的,是環繞著它的,是服從於它的”(《毛澤東選集》第一卷,第123頁)。立法工作也不例外。正如謝覺哉後來指出的:“我們的法律是服從於政治的,沒有離開政治而獨立的法律。政治要求什麼,法律就規定什麼。”(王定國等編:《謝覺哉論民主與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頁)
依據這一要求,中央蘇區的民事立法工作,在準確把握民事法律法規私法性質的同時,始終堅持服務“革命戰爭”這一大局。這從相關民事法律法規立法的出發點可窺一斑。如《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在總綱部分就明確指出:“為沒收和分配土地有一個統一的制度起見,第一次代表大會在基本農民群眾與革命發展前途的利益之基礎上,採取下面的土地法令,作為解決土地問題的最好的保障。”(《革命根據地法制文獻選編》下卷,第1043~1044頁)中央蘇區制定的涉及土地、勞動、婚姻等民事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文,如沒收地主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和財産,分給貧雇農和中農;廢除一切地租、高利貸債務和苛捐雜稅,解放農民;8小時工作制;確定男女婚姻以自由為原則,廢除一切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禁止童養媳等,實際上也都是“環繞著革命戰爭這個中心任務的”。
應當説,中央蘇區創制了大量的民事法律法規,希望借此在蘇區重塑符合新民主主義革命要求的先進的社會經濟秩序。總體而言,這些民事法律法規的制定及實施在客觀上達到了預期效果。但是,由於受到共産國際影響及王明“左”傾錯誤思想的干擾,中央蘇區當時制定的民事法律法規也出現了一些較為激進的條款或原則。隨後針對實踐中遭遇的問題,黨和蘇維埃政權更為注意把主觀與客觀、理論與實際結合起來,對相關民事法律法規進行了調適。
堅持走群眾路線,始終把握民事立法的人民性
1934年1月,毛澤東在中華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指出,“革命戰爭是群眾的戰爭,只有動員群眾才能進行戰爭,只有依靠群眾才能進行戰爭”,而要群眾“拿出他們的全力放到戰線上去”“把革命當作他們的生命”(《毛澤東選集》第一卷,第136頁、第138、139頁),“就得和群眾在一起,就得去發動群眾的積極性,就得關心群眾的痛癢,就得真心實意地為群眾謀利益……解決群眾的一切問題”(中共江西省委黨史研究室等編:《中央革命根據地歷史資料文庫·政權系統》,中央文獻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358頁)。因此,中央蘇區弘揚立法為民的理念,把立法為民的工作宗旨和各項要求貫徹到民事立法的全過程和各個方面。
從立法體制來看,具有廣泛代表性。相對統一且固定的立法機構,是有序開展立法活動的組織保證。當時中央蘇區已基本形成了相對統一的立法體制。中華蘇維埃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蘇維埃代表大會作為權力機關,也是立法主體。中央蘇區的主要民事法律法規都是由全國和地方蘇維埃代表大會及其執行委員會制定頒布的。這樣的立法體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確保了制定出來的民事法律法規能最大限度地體現多數工農群眾的利益和意志。
從立法項目與內容來看,著眼現實,瞄準群眾痛點。如土地立法,劍指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耕者有其田,滿足農民的最核心利益;勞動立法,主張廢除對工人的殘酷剝削,保護勞動者特別是工人的合法權益,改善工人日常生活;婚姻立法,直指封建落後的婚姻家庭制度,為婦女反抗政權、族權、父權和夫權的壓迫提供保障,等等。
從立法過程來看,多措並舉,擴大工農群眾有序參與。黨和各級蘇維埃政府深入調查研究,採取座談會、公佈民事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的草案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尤其是基層群眾意見,使得工農群眾能有效有序地參與到立法中來,使規制和調整民事關係的規範性文件能充分反映工農意志和願望,體現他們的根本利益。
從立法語言來看,通俗樸素,具有便民性。針對當時革命形勢複雜多變,蘇區工農群眾文化水準普遍較低的特點,中央蘇區在民事立法上盡可能做到語言通俗樸素,緊密聯繫工農生活經驗和文化水準。如1930年頒布的《蘇維埃土地法》,沒有諸如物權、典權等晦澀難懂的理論和概念,而是代之以“抽多補少”“抽肥補瘦”等表述;甚至還有一些方言詞彙,如“肥田”“柴火山”等出現在法律條文中。這些用語以日常語言為基礎,不但通俗易懂,而且親切,使民眾感覺法律是自己的法律,消除了法律的陌生、隔離感,從而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作者:瞿曉琳,係湖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中南民族大學分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