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黃岡市紀委監委出臺《黃岡市紀檢監察機關澄清失實檢舉控告和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範紀檢監察信訪舉報秩序,保護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辦法》明確,為失實檢舉控告澄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堅持依紀依法、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因被反映人在評先評優、選拔任用、換屆選舉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響;人身權利、財産權利或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響;紀檢監察機關已作出明確結論但仍因同一事項受到反覆舉報造成不良影響以及紀檢監察機關認定其他需要澄清正名的情形,應當及時澄清正名。
紀檢監察機關對被誣告陷害幹部予以澄清正名,由承辦部門提出擬澄清正名工作建議,按程式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簽後實施,必要時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被反映人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澄清正名書面申請的,承辦部門經核實後認為應當進行澄清的,應及時提出書面建議和方案,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紀檢監察機關核查認定為不實舉報的,可採用書面澄清、當面澄清、會議澄清、通報澄清、媒體澄清等5種方式澄清正名。
同時,《辦法》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涉嫌誣告陷害行為的分析甄別,注意發現惡意舉報和異常檢舉控告行為。縣級紀檢監察機關需要對涉嫌誣告陷害行為開展核查的,應當在啟動調查程式前向設區的市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經核查認定確屬誣告陷害行為的,按身份類別和管理許可權,依紀依法追究誣告陷害人的責任。黨員或公職人員誣告他人者將被嚴肅查處;誣告陷害人是非中共黨員、非監察對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公安機關或有關單位依法依規處理;誣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