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恩施州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來鳳縣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管民樺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特定關係人承攬工程項目謀取利益;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虛列項目支出套取國家財政資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罪;套取國家財政資金並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涉嫌私分國有資産罪。

管民樺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初心使命,理想信念喪失,以權謀私,擅權妄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恩施州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州委批准,決定給予管民樺開除黨籍處分;由恩施州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