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將未經檢驗的電梯投入使用被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5萬元,該開發商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利川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開發商的訴訟請求。
2019年7月23日,利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某小區內兩棟大樓電梯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兩棟樓4台電梯不能提供監督檢驗合格的證明材料,並依據調查的事實,對開發商處以責令停止使用未經監督檢驗的4台電梯和罰款150000.00元。開發商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交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行政處罰違法。
另查明,2019年8月23日,湖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對開發商使用的2台電梯出具了《電梯監督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合格。
利川市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八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違反該項規定的,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可責令其停止使用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利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具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係本案合法的執法主體。開發商使用的4台電梯于2018年投入使用至2019年7月23日期間一直沒有取得該4台電梯的檢驗合格證書,其中2台的電梯雖提交了檢驗報告,但檢驗日期為2019年8月23日,檢驗合格的結論也是在利川市監督管理局檢查後即2019年8月23日作出。開發商使用未經檢驗合格電梯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處罰,利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據此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法院駁回了開發商的訴訟請求。
電梯屬特種設備,電梯安全涉及公共利益,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産並經檢驗合格的電梯,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對公眾安全隱患極大,因此對電梯的監督管理,法律規定極為嚴格。本案中,雖有2台電梯在檢查後出示了檢驗合格證明,但在安裝使用時沒有經檢驗合格,仍屬於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