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湖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仙桃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王軍娥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堵口,轉移、隱匿贓款贓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和幹部、職工錄用等工作中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違規為親友謀取人事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瞞報房産;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承接項目、減輕行政處罰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罪;家庭財産、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對差額部分不能説明來源,涉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
王軍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腐化墮落,甘於被圍獵,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索賄受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並涉嫌職務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湖北省監察委員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軍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