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十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獲全票通過。這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權以來,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第七部地方性法規。目前,市人大常委會正在為《條例》即將實施作準備。
據了解,《條例》圍繞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從“為什麼”、“做什麼”、“怎麼做”等方面,共設置了總則、基本規範、激勵倡導、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55條。總體而言,《條例》既涵蓋了文明行為的基本範圍,又突出了文明行為的重要方面,既緊密結合了十堰本地的特色與實際,又認真落實了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回答了人民群眾在現實生活中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譬如,對新冠肺炎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的行為規範及禁食野生動物、制止餐飲浪費、漁業資源保護、養犬管理、控制吸煙、治理高空拋物、樓道亂堆亂放、跳舞健身與裝修噪聲擾民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打出獎懲組合拳”是《條例》的一大亮點。激勵倡導一章,建立了關愛幫扶機制,健全了獎勵表彰制度,如對見義勇為、捐獻器官、積極參加志願服務等進行表彰和獎勵。監督檢查一章,加強對社會生活中文明行為的記錄和監督,建立對不文明行為曝光機制。法律責任一章,突出對不文明行為的嚴管重罰,如遛狗不牽繩、不清理犬糞、隨地吐痰便溺、擅自毀綠種菜、隨意摘折樹枝、在禁煙場所吸煙、物業公司對高空拋物監管不力、運營企業對共用單車管理不力的,《條例》均依照法定許可權明確了處罰幅度,違者將依法受到處理,最高可罰款兩萬元。
此前,經過廣泛調研、借智借力、數易其稿,8月26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