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河砂是犯罪所得還要進行收購,這屬什麼行為?收購方又將面臨怎樣處罰?近日,沙洋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回答了上述兩個問題,當地一家公司因犯此罪被判處罰金182萬元,該公司一員工也因犯此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半,並處罰金5000元。

涉案公司為荊門一新型建材科技公司(位於沙洋城區),涉案人為文某(今年33歲,沙洋人,高中文化,係該公司工作人員)。

去年,當地警方在查辦兩起非法採礦案中,發現這家新型建材科技公司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遂依法進行偵辦。查明案情後,以該公司及一員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沙洋縣人民法院于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3月中旬,許某(今年39歲,鐘祥人,當地農民)看到該新型建材科技公司的文某通過微信群發佈的收購河砂的資訊後,邀約饒某(今年44歲,鐘祥人,當地農民)一起利用採砂船採挖河砂後進行銷售獲利。許某、饒某兩人明知自己沒有河道採砂許可證及漢江鐘祥文集塘港、石牌段不準採砂的情況下,由饒某聯繫李某(今年52歲,鐘祥人,當地農民),並由李某提供採砂船負責採砂,許某負責銷售。至2019年4月15日案發,饒某、許某、李某非法採挖河砂65船次,重量共計5萬餘噸,銷贓給該公司後牟利25.17萬元,被3人瓜分。

此外,2019年3月中旬至4月,樊某(今年40歲,湖北枝江人,個體工商戶)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其購買的採砂船,多次在鐘祥市石牌鎮李集村水域16號壩附近禁採區域非法採挖河砂共34船次,合計3萬餘噸,並將所採河砂銷贓給該公司,牟利19萬餘元。

涉案公司實際控制人明知許某、樊某等人所售河砂的來源,為獲取高額利益,仍然安排公司員工文某負責收購。文某受公司安排,明知許某、樊某銷售河砂的來源,仍然與許某等人聯繫,並在沙洋縣新港碼頭安排卸貨、稱重、開票等予以收購,收購的河砂用於公司生産及對外零售。自2019年3月10日至案發,涉案公司由文某經手,共計收購河砂13萬餘噸,投入收購資金近200萬元。

法院認為,涉案公司明知他人銷售的河砂係犯罪所得,仍安排文某多次予以購買,文某作為公司直接責任人員明知公司收購的河砂係犯罪所得,為了公司利益而予以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文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文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寬處理等。最終,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據悉,牽涉此案的許某、饒某、李某、樊某等人因犯非法採礦罪另案查處,也分別被判刑並處罰金。同時,法院還判處他們賠償漁業資源及其生態環境修復共計17萬餘元。

相關連結何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312條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

犯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