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荊門市鐘祥法院對郭某紅等25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一案一審宣判。
經審理查明,1996年以來,郭某紅先後糾集社會人員結成團夥,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謀取非法利益,嚴重影響荊門地區及周邊地區群眾正常生活,危害當地經濟、生活秩序。該組織在2011年初具雛形,2012年鄭某團夥加入後,逐步發展壯大,形成了以郭某紅為組織、領導者,余某、鄭某等人為骨幹成員,溫某、袁某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有組織地實施了46起違法犯罪,其中刑事案件36起,違法案件10起。該組織多次實施違法犯罪造成4人輕傷、9人輕微傷、30萬餘元財産損失。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紅夥同被告人鄭某、余某等人,形成了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將部分收益用於支援組織活動。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了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對荊門城區群眾形成了強大的心理威懾,多名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或主張自己的權利;多次在荊門地區組織暴力拆遷,對荊門地區的土方工程行業形成重要影響;受人之邀插手民間糾紛,擺場示威、暴力討債,在荊門城區造成了嚴重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案25名被告每人平均認罪認罰,法院已根據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及罪行嚴重程度等,充分考慮其有關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對其從寬處罰。該案被告每人平均犯數罪,依法予以並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採納。各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成立,法院予以採納。判處被告人郭某紅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對鄭某等其他2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八年九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