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1日,中國檢察網發佈一則案件資訊。

2020年9月1日,赤壁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偉豪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訴:


事件回顧

2020年2月9日,同濟赤壁醫院(蒲紡醫院)發佈,《關於患者張某豪在同濟赤壁醫院(蒲紡醫院)入院治療的情況説明》,全文如下:


關於患者張某豪在同濟赤壁醫院(蒲紡醫院)入院治療的情況説明

患者張某豪,男,家住赤壁市沿河大道,身份證號碼4212811997****0317,患者于2020年1月24日因“發熱伴咳嗽十余天”由我院收治入院,經醫療檢測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患者入院後即收入感染病區進行治療,嚴格按照新肺疫情防控管理治療措施實施治療管理,沒有外出行為;如入院前與其有密切接觸的市民,請迅速自行居家隔離並向所在村社區主動報告。

同濟赤壁醫院(蒲紡醫院)

2020年2月9日


2月9日,赤壁公安發佈案情通報,《疫期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赤壁警方:立案偵查》,全文如下:

“2月9日,赤壁市公安局對張某豪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立案偵查。

疫情防控期間,赤壁市蒲圻辦事處居民張某豪(男,23歲)在明知自己可能已被感染新冠肺炎後,不接受醫院檢查建議,趁機離開,並到多個人員密集場所活動。目前張某豪已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在醫院接受治療,多名與其密切接觸人員已進行隔離治療或隔離觀察。該案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來源:平安赤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