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被告人龔某保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對熊某武、王某超等其他2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不等刑罰,並處罰金。9月15日,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對龔某保等30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自2005年以來,龔某保先後網羅多名被告人,逐步形成了以龔某保為組織者、領導者,熊某武等10人為積極參加者,王某超等11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內部層級分明,分工明確。該組織為了維護自身利益,確立非法地位的目的,逐步形成了“保持通訊暢通,隨叫隨到,集中住宿”“不隨便惹事,但是遇事不要怕事,做事要先禮後兵、打架要打贏”“小弟要尊重老大,要稱呼龔某保‘三哥’‘三爺’‘老闆’”“要聽老大的話,老大安排的事情小弟要做好”“不準吸毒,內部要團結,不要內訌”“警察查到誰,誰就要把事情扛起,不能出賣其他人,更不能供出老大”“不聽話、吸毒、出賣‘老大’的組織成員,將遭受排擠、疏遠”等不成文的規約。
該組織長期實施開設賭場、賭博、非法高利放貸,利用組織惡名暴力討債、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獲取非法經濟利益,以支援其組織活動,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為了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壯大組織勢力,增強犯罪能力,該組織將獲取的部分利益用於給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獎金,允許組織成員個人在賭場放碼、非法高利放貸獲利,還為組織成員提供住房、車輛等福利。為了支援、鼓勵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為成員提供、購買了砍刀、鋼管、鐵鍬、汽車等作案工具;還提供專門作案經費、逃跑經費,併為因作案被關押的成員提供生活費。為了幫助組織成員逃避法律追究,該組織出資為成員協調平息事端,化解涉案糾紛。
該組織為維護其非法利益,樹立非法權威,以暴力、威脅等手段,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2006年以來,先後在荊門市城區及其周邊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31起,實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隨意毆打他人、尋釁滋事等違法活動15起,共造成1人重傷、16人輕傷、10人輕微傷,非法拘禁4人,強迫交易1人,強迫交易金額2000萬元,敲詐勒索3人,敲詐勒索非法所得人民幣19.75萬元,故意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3.684萬元,開設賭場非法獲利人民幣720.2983萬元。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自成立以來,在荊門城區及其周邊多次實施聚眾鬥毆、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樹立荊門地區江湖老大地位,利用組織惡名敲詐勒索、經營地下賭博業,高利放貸,插手民間糾紛,社會危害極大。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龔某保先後網羅被告人熊某武、李某、江某雄等21人,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和積極參加者固定;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當地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犯罪組織應當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荊門日報記者鄧琳 通訊員劉璐璐 李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