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咸寧市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規定》正式發佈,有效期2年。
根據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哪些村民可以申請個人住宅建設呢?規定指出,具備分戶條件、確需分戶且現有住房無法滿足分戶住房需求的;現有住房屬於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原有住房因災毀需要重建的;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遷建或者按照政策實行移民搬遷的;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請個人住宅建設。
規定要求,在村民申請建房時,五類情形不予批准: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不符合村莊規劃的;不符合“一戶一基”規定的或者建新房而原宅基地不同意退出的;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作生産經營用途的;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規定強調,農村村民個人在建房過程中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