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從湖北省人民檢察院了解到,由安陸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隨州許某勝等12人涉黑惡團夥案近日一審宣判,被告人許某勝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8項罪名,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團夥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23年至1年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等。

許某勝等12人涉黑惡團夥案線索,由中央掃黑除惡第七督導組、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廳“掃黑辦”相繼批轉,指定安陸市公安局管轄。

2019年11月,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後,安陸市檢察院指派業務骨幹成立專案組,多次前往當地檢察機關調取相關材料,審閱案卷,製作的審查報告、起訴書等法律文書達百餘萬字。

檢方指控,2001年以來,許某勝在隨州市以經營公司為由,拉攏其近親屬及其他社會閒散人員,培養、扶持骨幹勢力,逐漸形成了以許某勝為組織領導者,以徐某科等4人為骨幹成員,以曾某等7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其層級分明、人數眾多、結構穩定、分工明確,為非作惡、逞強鬥狠,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通過敲詐勒索、強佔土地、虛構債務、高利放貸、非法討債、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非法手段大肆斂財,先後實施23起犯罪,嚴重破壞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準確,罪名成立,均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