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上午,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依法對10起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進行了集中審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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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某等10名被告每人平均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被交警查獲。

庭審中,10名被告人被指控犯危險駕駛罪,並全部認罪悔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檢察院指控的這10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法庭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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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根據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程度進行了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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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後,民警將上述10名涉案人員執行逮捕,並送至荊門市看守所執行拘役。

以下,是這10名醉駕司機的簡要案情

1.2019年12月23日22時許,楊某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五一路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一輛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民警勘察現場時,發現楊某涉嫌酒後駕車。後經鑒定,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3.6mg/100ml,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判決結果:拘役3個月零15天,並處罰金13000元

2.2020年3月21日21時許,任某酒後駕駛兩輪摩托車行駛至348國道與南三環交叉路口路段,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後經鑒定,任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7.2mg/100ml,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判決結果: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3.2019年12月5日22時許,謝某酒後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白雲大道與深圳大道交叉路口路段,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後經鑒定,謝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6.9mg/100ml,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判決結果: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11000元

4.2020年5月2日20時許,詹某酒後駕駛兩輪摩托車行駛至白雲大道與關公大道交叉路口路段,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後經鑒定,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31.4mg/100ml,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判決結果: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14000元

5.2020年1月6日22時許,廖某酒後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白雲大道星球商業中心門前路段,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後經鑒定,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4.5mg/100ml,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判決結果:拘役3個月零15天,並處罰金14000元

6.2019年11月15日20時許,李某酒後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白廟路與楊灣路交叉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後經鑒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8.0mg/100ml,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判決結果: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備註:2017年6月4日,李某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荊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處罰過

7.2020年3月20日20時33分許,劉某酒後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興隆大道與鳳袁路交叉路段時被交警現場查獲。後經鑒定,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0.1mg/100ml,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判決結果: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9000元

8.2020年4月11日21時30分許,吳某酒後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白廟路江山社區路口處時,被民警現場查獲。後經鑒定,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4.9mg/100ml,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判決結果:拘役3個月零15天,並處罰金15000元

9.2020年1月17日21時許,代某酒後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果園二路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後經鑒定,代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8.9mg/100ml,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判決結果: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10.2020年4月24日20時53分許,賈某飲酒後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興隆大道與鳳袁路交叉路口時,被民警現場查獲。後經鑒定,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5.0mg/100ml,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判決結果: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