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十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待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將付諸實施。

《條例》共6章55條,分為總則、基本規範、激勵倡導、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對養犬管理、控制吸煙、治理高空拋物、樓道亂堆亂放、跳舞健身與裝修噪聲擾民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違者將依法受到處理。

高空拋物行為,物業制止不力可處萬元罰款

《條例》明確,公民在公共場所應做到不加塞、不擁擠、不赤胸裸背、不大聲喧嘩、不躺臥公共座椅等,自覺維護公共秩序。

特別是,禁止從建(構)築物中拋擲物品。一旦發現,由物業管理人予以勸阻、制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管理人未宣傳告知、未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發現拋物行為未予以勸阻的,由房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跳廣場舞噪音大,不聽警告也受罰

現在,在公共場所開展廣場舞、敲鑼鼓、拉二胡、吹嗩吶、唱歌(戲)、打陀螺、甩鞭子等文體休閒活動的人越來越多,由此産生的噪音時常令人頭痛不已。

對此,《條例》規定,相關人員應遵守該場所的管理規定或者行為公約,合理使用場地及設施,不産生環境噪聲污染,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對活動組織者或者違法行為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在禁煙場所吸煙最高罰200元

當前有不少市民有隨地吐痰的毛病,少數市民還有隨地便溺的惡習。發現這些不文明行為應當如何制止?《條例》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行為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並處警告、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有禁煙標識的室外區域吸煙。如果有人違反了怎麼辦?由經營管理者或者物業管理人予以勸阻、制止;違法行為人不聽勸阻的,由對該禁煙場所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遛狗不牽繩,最高罰1000元

《條例》規定,單位、個人應當文明養犬。在縣(市、區)建成區內養犬或者從其他區域攜犬只進入的,必須遵守這些規定:要對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並按照公安機關管理規定申辦養犬登記證、領取犬牌;外出時為犬只戴牌,束犬鏈(繩)牽引,主動避讓路人,即時清除犬糞,乘坐電梯為犬只戴嘴套或者懷抱;不得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其具體品種、體高標準等,由市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公佈並組織實施;不得在機關、學校、醫療機構、集體宿舍等不適宜養犬的區域內養犬;不得攜犬只進入機關、學校、醫療機構、政務便民服務場所、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及候車(機)室、商場、超市、酒店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不得攜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的,須徵得駕駛人同意,併為犬只戴嘴套或者懷抱;不得遺棄犬只、隨意丟棄或者自行掩埋犬只屍體,犬只屍體應當送至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代為無害化處理。

養犬人未為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攜犬只外出時未即時清除犬糞且不聽勸阻的和隨意丟棄或者自行掩埋犬只屍體的,由城市管理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並處警告、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此外,不辦理養犬登記證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攜犬只外出未束犬鏈(繩)牽引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城區建成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攜烈性犬、大型犬進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在機關、學校、醫療機構、集體宿舍等不適宜養犬的區域內養犬或者攜犬只進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毀綠種菜最低罰200元

《條例》規定,單位、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義務植樹等愛綠護綠活動,嚴格執行山體及綠地保護法律、法規,遵守養護管理規定,禁止佔用、破壞保護山體和公共綠地,維護十堰山城風貌。在縣(市、區)建成區內,不得毀綠種菜,不得折樹枝、摘花果。

如有違反,由經營管理者、物業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員會予以勸阻、制止;違法行為人不聽勸阻或者已造成損害的,由城市管理執法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職責責令恢復原狀,並視情節輕重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裝修造成環境污染,單位和個人都要受罰

日常生活中,常因鄰里裝修不遵守物業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員會限製作業時間的具體規定而産生糾紛,讓人怨聲載道。

對此,《條例》規定,單位、個人進行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應當文明施工,遵守物業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員會限製作業時間的具體規定,並採取有效措施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否則,由物業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員會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共用單車違規停放最高罰5000元

時下,很多共用單車亂停亂放,既存在安全隱患,又影響城市形象。對此,《條例》規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的行業管理。運營企業應當依規進入十堰市場開展業務,承擔文明騎行、有序停放的宣傳、告知與管理責任,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和無法使用的車輛。

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運營企業未落實管理責任,車輛亂停亂放較為嚴重的,由城市管理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企業改正情況,按照規定控制其投放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