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薪資不滿意,便與公司産生矛盾,從公司離職後心生報復,男子竟放火燒公司倉庫。近日,經掇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
王某某(44歲,沙洋人)是掇刀某公司的員工,2018年8月,王某某由於對公司工資待遇不滿,便將公司的辦公物品損壞,後經公安機關調解,王某某賠償該公司4000元錢,並得到公司負責人的諒解。但王某某並沒有因此悔改,反而懷恨在心。
“我自己沒事可做,我也要讓你(公司)搞不成事!”原來,賠償該公司損失後,王某某便從公司離職,此後,他就一直沒有找到新的工作,於是便想報復公司。2019年4月15日晚,他從自己的出租屋步行至該公司,然後從公司一樓翻窗戶至二樓成品倉庫內,隨後,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車間堆放的貨物點燃,導致該公司近20余萬元的貨物被燒燬。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毀壞財物,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對薪酬待遇不滿意,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予以解決,而不應當採取違法手段發泄自己的不滿情緒,既難以達到目的,還會使自己陷入牢獄之災。(通訊員譚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