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武漢市軌道交通事業發展新情況,貫徹落實武漢加快建設世界級地鐵城市發展戰略,武漢市進一步完善軌道交通管理相關制度。9月1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會上通報《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將自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禁止以下十二類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擅自在軌道交通車站、通道、出入口和出入口周圍五米範圍內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檔等;

(二)在車站、列車內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

(三)擅自在列車上和車站、橋梁、通道、出入口等軌道交通建(構)築物上刻畫、涂寫、張貼、懸挂物品等;

(四)攜帶寵物、活禽等動物乘車,殘疾人攜帶有識別標誌的助殘犬、導盲犬除外;

(五)攜帶外表尖銳等易損傷他人的物品或者有嚴重異味、易污損設施的物品乘車;

(六)在車站或者列車內使用滑板、滑輪鞋、平衡車、自行車等;

(七)在運作的自動扶梯上倚靠側板、逆行;

(八)在車站、列車、出入口、通道內躺臥、踩踏座椅、乞討、大聲喧嘩或吵鬧、使用電子設備外放聲音、擅自表演歌舞;

(九)在列車內進食;

(十)擅自在車站、列車內推銷、售賣産品或者服務;

(十一)攜帶重量、長度、體積超過乘客守則規定的物品乘車;

(十二)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根據處罰規定,有第一項、第六項至第十項、第十二項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有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一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第四項、第五項或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拒絕其乘車;已乘車的,責令下車,並可以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條例增加了需禁止的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種類,將“阻擋車門或者站臺門關閉”“在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一百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飄浮物體和無人機等飛行器”列為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明令禁止。此外還被禁止的行為有:攀爬或者翻越圍墻、欄杆、閘機、站臺門、機車等,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安全裝置等。有這些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條例還規定,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設置安檢設施,並對乘客及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接受檢查。拒絕檢查的,不得進站,強行進站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在應急管理方面,條例強化了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機制,明確了要制訂軌道交通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處置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