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一年多後,恩施州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范榮被判刑了。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范榮受賄、貪污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范榮因受賄罪、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公開報道顯示,范榮是個“老公安”,他的多名手下涉嫌幫助殺人犯減刑,最終使該殺人犯僅在獄內服刑6個月。

留置地點變更後,開始陸續交代問題

范榮,男,漢族,1972年10月出生,湖北荊州人,大學文化。

公開資料顯示,范榮畢業于湖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1993年畢業後到了恩施市公安局,從那時起至落馬,他在公安系統工作26年。

2014年3月,時任建始縣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的范榮履新恩施州公安局副局長,後兼任恩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2019年5月15日,恩施州紀委監委發佈消息稱,范榮被查。

上述判決書披露了范榮到案經過。

2019年2月1日,范榮主動聯繫恩施州紀委監委派駐州公安局紀檢監察組,主動反映了在建始縣公安局任局長期間,從單位拿公款使用、收受建始縣看守所原所長汪大勇錢物等違紀違法問題。

汪大勇在2018年6月被查。據《湖北日報》披露,汪大勇被採取留置措施後,檢舉揭發了多人違紀違法線索。

據判決書披露,2019年5月6日上午,范榮按通知到恩施州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談話,未交待任何其他新問題。當晚,恩施州監委對范榮採取留置措施。

2019年5月7日,紀委監委對其第一次訊問,他也未交待任何其他新的問題。

2019年6月21日,范榮留置地點變更湖北省委花山工作基地,經辦案人員做思想工作,范榮陸續交待了新的問題。

法院認為,范榮是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貪污的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事實,並如實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賄事實,是坦白。

多名手下幫當街殺人的黑老大減刑

紀委通報直陳,范榮“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導致建始縣公安系統多名幹部因違紀違法被查處”。

據《南方都市報》2019年報道,范榮多名手下被查,這些人涉嫌幫助殺人犯減刑,最終使該殺人犯僅在獄內服刑6個月。

這個殺人犯就是嚴金。

嚴金,2010年12月因暴力討要賭債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後被建始縣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3年6個月,其間獲得監外執行並減刑一年,實際在獄內服刑6個月。

2018年4月11日,恩施州成立專案組,對嚴金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立案偵辦。

之後,建始縣公安系統多人被查。這些被查人員中,多人涉嫌為嚴金違規獲批監外執行、提供記功嘉獎“一條龍”服務,使其減刑。

其中就包括向范榮送錢的汪大勇。

汪大勇被指在明知嚴金沒有患空洞型肺結核的情況下,親自將嚴金從看守所帶至醫院辦理虛假病歷,並以虛假證明獲得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手續。

行賄者名單

根據法院判決,范榮在擔任建始縣公安局局長、恩施市公安局局長及恩施州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斂財79.3萬元。

向他行賄者多數都是以拜年名義送了現金,行賄者的名單中,除了汪大勇,還有:

建始縣公安局副政委,縣公安局副局長,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教導員,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長、交警大隊指導員,縣公安局長梁派出所所長,縣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所長、教導員,縣公安局業州城區派出所所長,縣看守所所長,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行動中隊指導員等。

觀海解局注意到,向范榮行賄最多的,是建始縣盛達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龍某。

2011年至2017年,范榮曾先後7次收受龍某所送現金22萬元。

這22萬中,有的是龍某“以拜年名義”所送的,有的是龍某為謀取范榮對頂力爆破公司的關照所送的,也有的是為感謝范榮對其兒子在職務晉陞上的肯定和幫助所送的。

檢舉揭發他人但查證不屬實

除了受賄罪外,范榮還犯了貪污罪。

2011年至2014年,范榮在擔任建始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夥同時任建始縣公安局副政委的田大淦、縣公安局政委的劉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列支出、收入不上賬的手段,套取建始縣公安局公款70萬元據為己有。

其中,范榮個人分得35萬。

法院方面披露,范榮曾檢舉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問題。

不過,經核實,他檢舉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經查證不屬實,其行為不構成立功。

最終,法院判決范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刑期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