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集體土地徵收行為,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市政府辦昨日下發《城區集體土地徵收辦法》》(試行),對城區(含夷陵區)集體土地徵收啟動、發佈土地徵收公告、實施徵收等相關活動進行規範,規定城區集體土地徵收工作由區政府組織開展,對確需徵收土地的,由區政府發佈土地徵收啟動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辦法要求,城區集體土地徵收,要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確定徵遷紅線。要聘請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並報同級政法維穩部門審核備案。要編制包括土地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要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聽取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等群體意見,且公告時間不少於30日。

當多數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區政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充分徵求被徵收農民的意見和建議。發佈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公告,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此外,還要測算徵地補償費用(含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與被徵地農戶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報批建設用地,實施土地徵收。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徵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騰退土地的,區政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縣市集體土地徵收工作可參照執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