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市住建部門了解到,我市房地産開發、仲介及物業服務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全面啟動,市民發現他們有違法違規行為可舉報。

據悉,這是一場全省統一開展的綜合性整治行動,時間從8月持續到11月。根據全省部署,結合我市的特點,市住建局對此次專項整治內容列出了清單,其中針對房地産開發企業,重點整治13類問題;對房地産仲介機構,重點整治12類問題;對物業服務企業,重點整治10類問題。

市住建局要求各地向社會公佈舉報投訴電話,設立投訴舉報信箱,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利用網路、報紙等媒體廣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引導房地産企業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自身經營行為,增強群眾風險防範意識,保護群眾切身利益;加強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售樓盤、房地産仲介機構門店和物業服務項目的巡查檢查,認真摸排問題,建立臺賬清單,加強督辦整改;對群眾反映強烈、投訴舉報較多、問題整改不力的企業予以重點檢查,嚴格依法查處,堅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納入企業信用資訊管理。

此次整治,住建(房産)部門將與發改、公安、司法、市場監管、稅務、網信、金融等主管部門協調,加強部門間資訊共用,建立聯合查處機制。加強房地産開發企業、仲介機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對存在不良信用資訊的企業,加大日常檢查頻次;對嚴重失信的企業和從業人員,採取聯合懲戒措施,並通過媒體公開曝光。

房地産開發企業整治內容

1.發佈虛假房源資訊和廣告,通過虛假價格承諾、虛假價格促銷等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

2.通過捏造或者散佈漲價資訊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

3.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以認購、預定、排號、發卡、VIP入會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

4.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未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

5.商品房自銷售未按規定實行“一套一標”,未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未按備案價格要求銷售商品房(如向購房人出示的銷售價格高於備案價格等),或者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房或者價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等;

6.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其他商品或者服務;

7.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擅自銷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

8.將未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9.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

10.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按揭貸款;

11.商品房預售款(含定金、按揭貸款等)不進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

12.涉及非法集資、網際網路金融違法違規行為;

13.其他不正當經營行為。

房地産仲介機構整治內容

1.發佈虛假房源、不實價格資訊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

2.採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惡意剋扣保證金和預定金;

3.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或者對購房人隱瞞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資訊;

4.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産經紀機構營業執照和備案資訊、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

5.違背客戶意願,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擔保服務,或者以捆綁服務方式亂收費;

6.為客戶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陰陽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

7.非法侵佔或者挪用客戶交易資金;

8.為購房人墊付首付款或採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變相墊付首付款,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産品和服務;

9.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資訊,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10.壟斷房源,操縱房價、房租,與售房人、投機炒房團夥串通,惡意抬高房價,擾亂市場預期;

11.未在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訊登記,擅自從事房地産經紀服務;

12.其他不正當經營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整治內容

1.未按規定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2.未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投訴電話、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支賬目等相關資訊;

3.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事項和標準提供服務或收費的,只收費不服務或服務不到位;

4.未按照規定辦理承接查驗手續;未將承接查驗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檔保存;未按規定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

5.擅自佔用、違規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挪用、侵佔業主公共收益;

6.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未按規定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有關資料的;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不按照規定辦理退出手續並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有關資料;

7.未建立並落實共用設備設施維護制度;未履行對消防設施、電梯等特種設備的維護義務,並配合、監督維保單位;

8.未對物業區域內違法違規行為履行勸阻、制止、報告義務;未明確物業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責任,未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進行勸阻或報告;

9.未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工作應急預案;未及時處理物業服務中的突發事件;未落實二十四小時值班制;

10.其他不正當經營行為。

(荊門晚報記者 陳興國 通訊員 周驚執 李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