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是武漢市蔡甸區世茂龍灣二期的業主,2019年7月份,她到物業辦理完了收房手續。前不久,小區物業給她發了一份通知書催繳物業費,陳女士一看嚇了一跳,物業費連同違約金,竟然高達十多萬元,這是什麼情況呢?

陳女士介紹,前段時間小區物業突然發給她一份《仲裁案件本請求繳費通知書》,一看通知書上的內容,她當時就驚呆了。

原來,陳女士是2014年在世茂龍灣二期購買的這套聯排別墅,2014年6月底,開發商通知業主收房,然而,在驗房的過程中,陳女士發現了問題。

陳女士説,發現房屋存在漏水問題後,她一直都在與開發商和物業聯繫,對方也多次派人到府維修,但漏水問題卻遲遲沒能解決,因此,她一直都沒能完成收房。

陳女士提供的樓宇交接簽收表、業主資料交付簽收單顯示,她是2019年7月22號才完成的收房手續,世茂龍灣二期聯排別墅物業收費標準為2.8元每平方米每月,陳女士認為,自己收房剛滿一年,物業費應當只有5000多元,為何物業會給出一份合計13萬多元的《仲裁案件本請求繳費通知書》呢?

物業認為,雖然陳女士是2019年7月完成的收房手續,但根據相關合同條款,陳女士應當從2014年7月開始繳納物業費。

物業的説法是否合理呢?記者諮詢了律師,律師認為,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的行為是有依據的,但該向誰來收取物業費,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