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武漢8月1日訊 武漢市城鄉建設局近日發佈的《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30日行政處罰資訊公示報告》顯示,因在硚口區長江食品廠片A1地塊項目施工時,塔吊拆除過程中存在施工人員未係安全帶、吊籃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使用完後落地等行為,湖北天龍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被罰款2萬元,責任人被罰款3000元。

武漢市城鄉建設局作出的處罰文書(武城建稽罰決字[2020]27號、28號)認定:湖北天龍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係新建居住、商業服務業設施項目(硚口區長江食品廠片A1地塊)(一標段工程)和新建居住、商業服務業設施項目(硚口區長江食品廠片A1地塊)(辦公樓)(二標段工程)的施工單位,該公司在一標段工程塔吊拆除過程中存在施工人員未係安全帶的行為,在二標段工程中存在吊籃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使用完後落地的行為,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湖北天龍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作為湖北天龍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建居住、商業服務業設施項目(硚口區長江食品廠片A1地塊)(一標段工程)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陳某作出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7月28日,公示截止期2021年7月27日。

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顯示,湖北天龍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6月6日,註冊資本11600萬,股東均為自然人。

(辛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