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國資委關於印發《湖北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出資企業:
現將《湖北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政府國資委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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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省出資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51號)、《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考分規〔2018〕115號)、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企業商務招待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資發考分規〔2020〕20號)、湖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省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的意見》的通知(鄂辦發〔2014〕49號)和湖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印發《湖北省屬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車改發〔2017〕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出資企業負責人是指省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履職待遇是指為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條件,主要包括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培訓等。業務支出是指企業負責人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所發生的費用支出,主要包括業務招待、因公出國(境)、國內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條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企業生産經營實際,嚴格規範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範圍,堅決杜絕企業承擔個人消費支出的行為。
(二)堅持廉潔節儉。樹立艱苦奮鬥的精神,反對講排場、比闊氣,堅決抵制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三)堅持規範透明。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強化預算管理、加強監督,不斷增加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工作透明度。
(四)堅持工作需要。既要降低不合理開支,又要保障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公務用車管理
第五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企業其他負責人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採取配備公務用車方式的,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採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不得為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個別確因集體公務活動、軍工保密任務等特殊情況,需要通過臨時調度方式保障公務出行的,應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式,並做好登記備案。
第六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可按照1人1車配備公務用車。配備標準為排量2.5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在32萬元以內。企業其他負責人原則上不配備公務用車。確因工作需要,配備公務用車的,可按照1人1車或多人一車配備,配備標準為排量2.5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在25萬元以內。企業採取統一調度等方式保障企業負責人在企業所在城市參加公務活動的,視同為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
第七條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或行駛里程達25萬公里以上;車輛安全狀況、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關標準要求的,可以更新。車輛達到更新條件仍能正常使用的,應繼續使用。車輛未達到更新條件的,企業不得提前更新。
第八條企業負責人現使用的公務用車,折余價值低於配備標準的應繼續使用,高於配備標準的應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理。企業購置公務用車時要嚴格執行配備標準,優先選用國産汽車和新能源汽車,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新購車輛內飾費用控制在購車價的4%以內。
第九條企業負責人未配備公務用車的,主要負責人公務交通補貼控制在每月3200元以內,其他負責人公務交通補貼控制在每月2800元以內。採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在年度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企業不得為已領取交通補貼的企業負責人在企業所在城市區域內提供公務用車,不得為自行駕駛公務用車的企業負責人發放交通補貼。
市場化選聘的企業負責人,其薪酬體系中已包含公務交通補貼的,不再配備公務用車,不再報銷公務用車費用或發放交通補貼。
第十條企業負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子企業或其他相關利益單位和個人的車輛。
第十一條企業為保障機要通信、應急、商務招待等正常生産經營需要,可保留一定數量的一般公務用車和業務保障用車。企業應按照《湖北省屬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加強此類車輛的管理,防止公車私用。
第三章 辦公用房管理
第十二條企業主要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為60平方米以內,其他負責人控制在45平方米以內。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是指進入辦公用房後所有可達區域的套內面積(含辦公區域、休息室、衛生間、接待室等)。
第十三條企業負責人原則上只能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個別確因異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經企業內部審批後,可在規定的面積標準內再安排一處辦公用房,相關情況應在向省政府國資委備案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預算時如實報告。
第十四條企業負責人現有的辦公室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應採取調換或者合用方式解決。
第十五條企業嚴禁超標準新建辦公用房,企業不得借辦公用房未達標之名,增加新的辦公用房面積。嚴禁豪華裝修辦公用房,辦公用房裝修標準參照行政事業單位有關標準執行。辦公用房室內裝飾、傢俱配備應控制在5萬元以內,嚴禁配置高檔傢具及高檔辦公用品等。企業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作為企業負責人辦公用房。
第四章 培訓管理
第十六條企業應根據生産經營實際需要,結合職工教育經費提取及使用管理等規定,制定企業負責人培訓管理制度。要圍繞提高企業負責人政治和業務素質、提高創新和經營管理能力,開展必要的培訓。
第十七條企業除上級和有關業務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類必要培訓外,不得安排無實質需要的境外培訓,不得報銷企業負責人自行安排的培訓費用及與培訓無關的費用。
第十八條企業負責人參加各種學歷教育,以及為取得學位、專業課進修、專業資格證書等而參加的在職教育及各類高收費培訓項目,其費用必須由個人承擔。
第五章 國內差旅管理
第十九條企業負責人國內公務差旅活動可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飛機經濟艙、輪船二等艙。乘坐交通工具的類型和等級、住宿、就餐等費用標準參照《湖北省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確因特殊情況,企業負責人商務差旅需乘坐高等級交通工具或適當提高住宿標準的,須履行企業內部審批程式,做好登記備案。
第二十條企業負責人應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目的、無實質內容以及非業務性的差旅活動,嚴禁迎來送往,嚴禁以業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
第二十一條企業負責人出差地有本企業賓館、招待所、定點飯店或接待單位有內部接待場所的,應當在上述場所安排食宿。
第二十二條企業負責人國內差旅超標及超支的費用由個人自理。
第六章 出國(境)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負責人因公臨時出國(境)應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從嚴控制隨行人員數量和出國(境)天數,不得安排與出國(境)任務無關人員隨行。
第二十四條企業負責人因公臨時出國(境)乘坐交通工具、住宿、伙食費及公雜費等標準,參照《湖北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企業負責人因公臨時出國(境),應當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制度。不得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企業負責人要嚴格遵守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不得鋪張浪費,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二十七條企業不得把出國作為負責人個人待遇,不得報銷負責人與出國(境)業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七章 業務招待管理
第二十八條業務招待是指企業負責人為企業生産經營業務合理需要,接待客戶、合資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關係人員所發生的由企業承擔的費用支出。企業負責人在商業談判或商業合作中接待客戶、合資合作方的活動屬於商務招待。企業負責人因公接待外賓或其他外籍關係人員的活動屬於外事招待。企業負責人接待其他因公來訪人員的活動屬於其他公務招待。
商務和外事招待時,招待對象5人(含)以內的,陪餐人數可對等;招待對象超過5人的,超過部分陪餐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招待對象的二分之一。企業負責人進行業務招待活動,應首選本企業食堂或者協議酒店,不得安排私人會所、高消費場所,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企業負責人業務招待所發生的費用應當在當年預算執行情況中如實準確體現。
第二十九條企業負責人進行商務招待時,各項標準應從嚴把握。企業負責人開展商務宴請,每次每人平均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含酒水)。不得提供每500毫升白酒、每750毫升紅酒售價超過500元的高檔酒水。商務招待確需安排住宿的,應當注重安全、舒適,不追求奢華,一般均應安排單間或標準間,對特別重要的人員可安排普通套間。國有企業因商務招待活動需贈送紀念品的,應當節約從簡,以宣傳企業形象、展示企業文化或體現地域文化等為主要內容,紀念品標準原則上每次每人平均不得超過500元,嚴禁贈送現金、購物卡、會員卡、商業預付卡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以及名貴土特産等。
企業負責人進行商務招待,在控制標準內,須分級分檔確定商務宴請、接待用車、住宿、贈送紀念品及其他商務招待活動的標準,不得簡單就高或一刀切。商務招待對像是指商業談判或商業合作中接待的客戶、合資合作方、經貿聯絡考察團組,不包括黨政軍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集團總部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內部的商務招待活動應本著內外有別、樸素節約的原則開展,不得進行商務宴請。
第三十條企業負責人進行外事招待時要務實節儉,宴請應嚴格執行有關部門確定的標準。省級領導出面招待的費用(含酒水飲料)標準控制在每次每人平均不得超過500元,其他最高不得超過每次每人平均400元。贈送紀念品應以宣傳企業形象、展示企業文化為主要目的,贈送紀念品價格標準每次每人平均不得超過500元。不得贈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及貴重物品等。
第三十一條企業負責人進行公務招待時,接待場所、陪同人數、接待標準等,嚴格參照《湖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企業負責人業務招待費納入年度預算,實行總額控制。企業要建立業務招待審批制度,明確業務招待的申請、審批、報銷等流程,並建立紀念品管理制度,規範紀念品訂購、領用等審批程式,實行紀念品清單管理,如實反映紀念品贈送對象等情況。企業指定一名負責人專門負責業務招待費用審批工作。企業業務招待費用報銷要提供內部審核流程、發票及費用明細清單,如實反映招待情況,杜絕不符合規定的開支。不得將招待費用開支以會議、培訓、調研等名義虛列、隱藏。
第八章 通信管理
第三十三條企業負責人通信費用在限額內由企業據實直接核銷。企業要參照市場資費標準和企業負責人所承擔的工作職責,合理確定企業負責人通信費用核銷標準,每月最高不得超過600元。
第三十四條負責國際業務等特殊崗位人員的費用標準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第三十五條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為企業負責人發放現金形式的通信補貼。不得用公款為企業負責人個人購買行動電話。
第三十六條市場化選聘的企業負責人,其薪酬體系中已包含通信補貼的,不再為其報銷通信費用或發放通信補貼。
第九章 紀律要求
第三十七條企業因非政策性因素虧損、處於被託管、重組脫困,以及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期間,企業負責人不得購置、租賃、更新公務用車,主要負責人不得乘坐飛機頭等艙,其他負責人不得乘坐飛機公務艙,適當降低住宿費標準,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預算原則上不得增長。
第三十八條嚴禁按照職務為企業負責人個人設置定額消費。企業不得用公款為企業負責人辦理理療保健卡、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
第三十九條嚴禁用公款支付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以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消費娛樂活動、宴請、贈送禮品、培訓、購置住宅、房屋裝修和物業管理等各種費用,禁止用公款為企業負責人支付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各種消費行為所産生的費用。
第四十條嚴禁企業負責人向子企業和其他有利益關係的單位轉移個人費用支出;不得在特定關係人經營的場所進行業務消費。
第四十一條企業負責人退休或調離本企業後,企業不得繼續為其提供履職待遇、業務支出。企業負責人應當自印發職務調整通知文件次月起1個月內,騰退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企業集團是各級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的責任主體,要依據本辦法制定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實施細則,指導子企業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管理,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此項工作負主要責任,分管負責人和總會計師負分管責任。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辦法要求,結合生産經營實際,修訂完善集團負責人及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集團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報省政府國資委備案。實施合併重組、出資新設的企業應于成立3個月內將相關管理辦法報省政府國資委備案。
企業應不斷完善內部審批制度,對因特殊情況超過規定標準的履職待遇、業務支出事項,應明確條件、規範程式、嚴格把關。對境外子企業、參股企業中由集團管理的負責人,集團應結合企業具體情況,明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要求。
第四十四條企業應根據有關辦法及本通知要求,結合企業生産經營實際,分級分檔確定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各項管理要求及標準。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各項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集團副職負責人水準。
第四十五條企業要結合生産經營實際,完善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預算管理體系,合理編制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費用年度預算,建立預算動態監控機制,定期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提高預算的全面性、準確性,保證預算執行的嚴肅性。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將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費用的年度預算報省政府國資委備案。預算需調整的,于每年10月15日前將調整方案報省政府國資委備案。對無特殊原因,年度預算執行偏差過大或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水準大幅高於省出資企業平均水準的企業,將發放管理提示函或約談企業分管負責人。
第四十七條企業負責人要帶頭執行有關規定,及時開展自查自糾和專項督查,持續推進作風建設。企業內部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加強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和監督,督促問題整改。企業應將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作為企務公開的內容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作為民主生活會、年度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接受民主評議。
第四十八條省政府國資委將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紀檢監察等監督檢查工作範圍,加強日常監督和抽查督查力度。一經發現報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虛假、違反或未正確履行有關規定的企業,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責任,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誡勉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並相應扣減其20%至50%當年績效年薪;對於需要給予處分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扣減其當年全部績效年薪。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國資委關於印發《湖北省國資委出資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的通知(鄂國資分配〔2015〕1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