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獲悉,湖北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湖北省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暫行規定》。業內專家指出,這標誌著湖北省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結束了分散管理局面,有助於解決令出多頭、監管錯位缺位的弊病,提高管理效率。
財政集中統一管理。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授權,採取直接管理和委託管理方式,集中統一履行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規定列舉了管理方式清單,對湖北銀行等4家金融機構由省財政廳直接管理,對省擔保集團等16家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部門或機構管理。委託管理方式下,省財政廳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産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國家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向人大報告國有金融資産的職責不變,省財政廳督促檢查受託人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對受託人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價、監督和考核。
出資人專注管資本。出資人機構(包括省財政廳及受託人)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職責,將專注管資本,以公司治理為基礎,重點管好國有金融資本佈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出資人職責與市場監管職責相分離,但同時與黨建、紀檢監察、市場監管等工作密切銜接。
合理界定權責義務。規定列舉了出資人機構的職責與義務。出資人機構負責指導推進國有金融機構改革,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産權登記等基礎管理工作,對所出資金融機構行使股東職責,負責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監管、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等工作,同時履行相應義務,尊重國有金融機構經營自主權。委託管理方式下,省財政廳尊重受託人履行管理職責,不得不當干預。
對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援、財政未控股或不持有股權的省級國有金融機構,出資人除負責績效考評、薪酬管理等事項外,其他重大事項由金融機構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程式辦理,結果向出資人報備。對財政參股或政府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參股的金融企業,由出資人機構按照公司章程、股權關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選派股權董事或監事,依法參與涉及國有金融資本佈局等重大決策,但不參與企業日常運營。
明確具體管理內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包括清産核資、産權登記等基礎管理,企業章程修訂、改制、合併、分立、重組、上市、股權變動、重大投融資、重大資産處置、大額擔保及捐贈、利潤分配、預決算、任免機構負責人、績效考核、薪酬等重大事項管理,以及財務監管等內容,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穿透、隔離、全流程管理。
發揮示範帶動效應。規定著力規範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同時發揮省級管理的示範引導作用,明確市縣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落實湖北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關鍵在於做強做優做大、管住管好用好國有金融資本,激發金融機構潛力,增強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高品質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