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武漢市洪山區多芬藝術培訓學校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420111764601295A
住所:武漢市洪山區元寶山幹休所內
法定代表人:張志萍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單位)涉嫌教學秩序管理混亂一案,已調查終結。經本局調查核實:
2020年1月9日,因你單位48名考生延時誤考事件,本局接到上級通知和學生家長關於你單位的投訴舉報。
經查實,你單位及其負責人張志萍有多起涉訴案件,自2014年9月起至2019年9月期間,即被法院認定存在多項民間借貸違約糾紛以及擔保責任糾紛。此外,在2017年期間還涉案一起教育培訓糾紛,你單位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你單位與武漢金溢典當有限公司典當糾紛,造成你單位教學秩序混亂,學校老師流失,無法繼續正常辦學。且你單位負責人校長張志萍已因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等問題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你單位因教學秩序管理混亂,引起學生、家長強烈不滿並多次陳情投訴,産生惡劣社會影響。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照片、學生家長投訴舉報、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你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項,本機關擬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停止招生,限期整改,整改期為一年。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書,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政府或武漢市教育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收到本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武漢市洪山區教育局
2020年6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