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利川市法院對原建始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政委田大淦貪污、受賄、行賄案公開宣判,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被告田大淦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田大淦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行賄罪判處被告人田大淦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田大淦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9.9萬元,上繳國庫。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大淦在擔任建始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政委期間,夥同范某(另案處理)、師某(已判決)、劉某(另案處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列支出、收入不上賬的手段騙取公款人民幣100萬元,其中田大淦分得20萬人民幣;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9萬元;為謀求提拔,得到領導關照,先後給鄭某、范某、師某行賄共計人民幣8.5萬元。

審理認為

利川市法院認為,被告人田大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與他人共謀,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務,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被告人田大淦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被告人田大淦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且係監察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以自首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預繳部分罰金,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其家屬主動代田大淦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