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在其任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副大隊長、紅衛路派出所副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賭場、洗浴會所等給予的現金,在三年多時間裏累計受賄1815000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起受賄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判決書顯示,2015年3月至2017年12月間,陳某先後34次收受在青山轄區內非法開設賭場的黃某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430000元。其中,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間,每個月收受黃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20000元;10月至12月間,每個月收受黃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0000元;2017年上半年,陳某在甚至還在其派出所的辦公室內,收受黃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20000元。

公訴機關同時指控,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間,陳某以每月人民幣10000元的標準,先後45次收受在青山轄區內非法開設賭場的韓某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450000元;2015年5月,陳某在本區紅鋼城街的一家餐館內收受武漢市青山區碧濤閣洗浴會所股東趙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5000元;2015年“五一”至2017年春節期間,陳某先後8次收受武漢市青山區冶金江淮洗浴休閒部經營者宗某給予的現金,每次5000元,共計人民幣40000元。

此外,陳某先後多次以按月收錢的方式收受其他賭場給予的現金,這些錢大多係其在派出所辦公室內收取,共計人民幣1815000元。

判決書顯示,在武漢市青山區監察委員會調查期間,陳某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全部事實。

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財共計人民幣1815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青山區人民法院據此以受賄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參拾萬元;扣押于武漢市青山區監察委員會的贓款人民幣1815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