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證明、迴圈證明、重復證明將不再困擾企業和群眾,6月3日,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取消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下稱《決定》),清理多項無謂證明。
《決定》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持續開展“減政便民”行動的具體要求,對多個地方性法規中設定的證明事項予以取消,並對相應條款作出修改。
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申請入學,不再需要提供監護人居住證明和就業證明
《決定》對《湖北省義務教育條例》作出修改,將原第十七條修改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條件,不得歧視”。
相比原條款,修改後的條款刪去了“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居住證明和就業證明,以及適齡兒童、少年的身份證明等材料,向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入學申請”。
經濟困難公民申請法律援助,不再需要出具經濟困難證明
《決定》對《湖北省法律援助條例》原第二十條作出修改,將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供和填寫材料中包含的“經濟困難證明”改為“經濟困難告知承諾書”。還將原條款中“經濟困難證明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的規定修改為“經濟困難承諾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家庭人口狀況、就業狀況、家庭財産、家庭每人平均收入等資訊。經濟困難申請人由原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改為經濟困難申請人承諾,法律援助受理機關通過政府內部程式核查確認。對通過確認經濟困難不屬實的申請人,一律納入失信黑名單,實施失信懲戒”。
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就業援助不用提交相關證件申請審核
《決定》對《湖北省就業促進條例》作出修改,將原條例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就業援助對象進行登記,建立專門臺賬,實行就業援助對象動態管理和援助責任制度,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援助”。
相比原條款,修改後的條款刪去了“就業困難人員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向住所地鄉鎮、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鄉鎮、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納入就業援助範圍”。
育齡婦女離開戶籍地外出就業,享受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不用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決定》對《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出修改,將原條例第十條修改為“育齡婦女離開戶籍所在地前往省外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時,應當到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進行登記,享受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
相比原條款,修改後的條款刪去了“需要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辦理”。
歸僑、僑眷提出出境申請不再需要憑戶籍證明
《決定》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作出修改。將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歸僑、僑眷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出境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並且通知申請人”。相比原條款,修改後的條款刪去了“憑戶籍證明”的規定。
還將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歸僑、僑眷因境外親屬病危、死亡或者限期處理境外財産等特殊情況急需出境,並符合出境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優先辦理手續”。相比原條款,修改後的條款刪去了“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明”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