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湖北代表團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小組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遊勸榮建議:加強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産的法律保護。
草案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遊勸榮代表認為,這個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産的保護,是我國法制建設和財産權制度的一大進步,也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點,值得充分肯定。
遊勸榮代表認為,草案第127條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産的保護,在法條的條文表述上實際上採取了“否定-肯定”的邏輯思維方法,讀起來容易給人們造成這樣的印象:就是從總體上國家並不保護數據、網路虛擬財産,除非法律有規定。如此規定,不能體現國家加強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産保護的價值取向和政策要求,也損害了民法典在這一領域的進步性。
有鋻於此,遊勸榮代表建議,為了更好地體現國家加強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産保護的價值取向和政策要求,加強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産的法律保護,調動數據、虛擬財産創造者的積極性,激發和保護科技人員的創新熱情,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建議將《草案》第127條修改為:“國家保護數據、網路虛擬財産。數據、網路虛擬財産的保護範圍,以法律的規定為準。”
此外,遊勸榮代表認為,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産的保護,不能僅在總則中作原則規定,應當在分則中有所體現,落實到具體的分則條文裏,至少在立法條件成熟的領域裏如繼承篇中作出相應的規定,比如把數據、網路虛擬財産列為遺産繼承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