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專利條例

(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專利運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推進智慧財産權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服務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注重品質、促進運用、依法保護、完善服務、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健全專利工作體系,加大專利經費投入,促進專利事業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以及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普及專利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專利意識,營造尊重智慧財産權、激勵創新創業的社會環境。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北專利獎,對為國家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利項目的單位或者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産生顯著效益的專利項目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專利創造與運用

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發明創造並申請國內外專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保障措施,鼓勵、支援單位和個人開展技術創新形成專利,採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化、許可實施等多種形式運用專利,實現專利技術的商品化和産業化。

對涉及重點産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人身財産安全等重大發明創造和運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重點扶持。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發明創造和專利申請的資助、專利獎勵、專利運用和産業化引導、專利保護和服務、專利人才培養和引進等方面。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資金支援項目的專利管理;科研項目可能産生專利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就專利成果的研究開發目標及驗收標準進行約定。

第十一條鼓勵、支援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專利管理體系,制定專利發展戰略,加強科技研發和創新能力建設。

鼓勵、支援企業事業單位對國內外專利狀況、發展趨勢、競爭態勢等資訊進行收集、分析、運用,開展專利佈局、專利儲備、專利導航、專利預警,推動專利整合運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幫助中小微企業、初創企業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為擁有專利技術的中小微企業、初創企業提供辦公與生産場所、融資、資訊、技術諮詢等方面的服務,提高專利創造和運用能力。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專利技術及産品的研究開發費用以及專利申請費、專利代理費等費用,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財政資金支援的科研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産業化等項目實施過程中,與專利形成、實施等相關的費用,可以在項目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有關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不得取消或者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發明人、設計人依法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十四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專利激勵機制,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依法約定專利權屬,共同申請專利,成為專利權的共有人。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職務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授權之後,未自行實施也未許可他人實施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與單位以協議的方式予以實施,並按照協議享有相應權益。

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將其擁有的專利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受讓或者優先獲得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內部專利人才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在績效考核、職稱評定、職位晉陞等方面,可以將專利的創造與運用作為重要評價指標。

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主要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破格申報相關技術職稱和各類人才計劃;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湖北專利獎的,可以優先推薦申報相關技術職稱。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激勵措施,鼓勵、支援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建立以專利為紐帶的産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創立專利聯盟,共同研究開發和實施專利技術。

鼓勵、支援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專門的專利轉移轉化機構,推動專利技術的運營。

鼓勵第三方機構託管、運營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利技術。

第十八條鼓勵在校學生開展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並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制定。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採取有效措施,支援本單位員工和在校學生運用專利技術創新創業。

第十九條鼓勵、支援企業事業單位運用專利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制定,推動自主研發的專利技術形成相關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專利密集型産業目錄和發展規劃,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較優勢的專利密集型産業,加強專利導航和專利聯盟,建設專利密集型産業集聚區。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投融資綜合服務體系,運用資金補助、風險補償、創業投資引導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本與專利技術對接,鼓勵、支援社會資本參與專利投融資。

第二十二條鼓勵、支援金融機構開展專利質押貸款等業務,建立完善專利質權處置機制,加大對中小微企業、初創企業專利實施的信貸支援,促進專利轉化和産業化。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專利質押融資保險、專利執行保險、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等與專利相關的保險産品。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軍民融合的專利管理體制機制,國防專利與民用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享受同等的獎勵政策。

省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專利管理部門在符合國家安全、保密等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推動科技協同創新,實現國防專利、民用專利的資訊共用和雙向轉化。

第三章  專利保護

第二十四條專利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重復侵權等違法行為,調解其他專利糾紛。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加強專利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的溝通和協作,打擊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專利侵權糾紛的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處理的,可以依法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請求人所在地專利管理部門提出。

涉外專利侵權糾紛、跨市(州)的專利侵權糾紛和在全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由省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負責,必要時可以依法指定市(州)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屬於專利管理部門的受案和管轄範圍。

第二十八條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自專利侵權糾紛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專利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鑒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限。

第二十九條專利管理部門可以採用下列方式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駁回請求;

(三)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的,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專利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應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部門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

(五)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糾紛;

(六)專利實施許可糾紛;

(七)其他專利糾紛。

經調解達成協定的,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或者不同意調解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專利管理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可以組織專家諮詢論證或者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技術鑒定。

第三十二條專利管理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調查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不得拒絕、阻撓。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産品,專利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對於應當保密的證據,專利管理部門、有關單位和個人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三條專利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産流通環節以及技術貿易、展會、電子商務等領域涉及專利産品或者技術的監督管理,查處假冒專利、重復侵權等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第三十四條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信用檔案制度,公開專利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將假冒專利、重復侵權等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第三十五條網路、電視等交易平臺運營商應當建立健全專利保護制度。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相關産品、技術和服務假冒專利的,或者證明侵犯他人專利權並提供相關擔保的,交易平臺運營商應當及時採取刪除、遮罩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專利管理部門和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機構應當為交易平臺運營商處理專利糾紛給予必要的專業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大型零售企業經營者、各類展會舉辦者應當建立産品專利保護制度,對涉及專利産品或者技術的,應當要求供貨企業、參展單位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文件並進行查驗;未能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文件的,經營者、舉辦者應當拒絕其入場銷售或者以專利産品、技術名義參展。

專利管理部門可以在大型零售企業、展會場所設立專利監督平臺,現場受理專利糾紛。大型零售企業經營者、展會舉辦者應當協助和配合專利管理部門查處專利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介發佈涉及專利的廣告的,應當向廣告審查機關和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文件,並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查驗專利有效證明文件。對未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文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廣告經營者不得為其提供設計、製作或者代理服務,廣告發佈者不得為其發佈廣告。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假冒專利、重復侵權等違法行為向專利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利違法行為舉報處理機制,公佈舉報方式,對有關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獎勵,併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專利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綜合服務平臺,提供專利政策諮詢、專利資訊檢索、專利交易、專利運營、專利導航、專利預警等公共服務,推動全省專利資訊資源開放共用。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利資訊共用機制,提供專利公共服務。支援有條件的企業、行業協會建立或者參與建立重點行業、支柱産業和重點技術領域的專利資訊數據庫。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專利服務市場,鼓勵、支援專利服務機構提供專利代理、運營、評估、諮詢、人才培訓等服務。

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質或者資格,不得洩露、剽竊委託人的發明創造,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及時向社會披露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等相關資訊。

第四十一條鼓勵專利服務機構開展國際專利仲介服務,支援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外專利,支援企業通過專利轉讓、專利許可或者企業並購等方式引進國外先進專利技術。

第四十二條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各類園區應當開展智慧財産權綜合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智慧財産權綜合管理體制和智慧財産權公共服務體系,探索建立重點産業專利導航制度和快速協同保護機制。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科技經濟活動專利評議制度,對涉及科技立項、專利保護、運用和轉移的重大産業規劃以及使用財政資金的重大投資項目、高層次人才引進等事項進行專利評議,避免盲目引進、重復研發、專利侵權、技術泄密等風險。

第四十四條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預警機制,監測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國內外專利狀況、發展趨勢和競爭態勢,發佈預警報告,為政府決策及企業事業單位發展服務。

第四十五條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化專利維權援助機制,鼓勵專利維權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專利服務機構等通過多種方式,依法開展專利維權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建立區域性、專業性專利保護聯盟和協作機制,組織企業在國內外貿易和投資中開展集體維權。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外智慧財産權爭端處理機制,支援建立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服務中心,推動形成海外智慧財産權服務網路,加強海外智慧財産權風險防控和維權援助。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指標體系,將專利指標納入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目標責任考核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申請量、專利授權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國外專利擁有量、專利技術轉化運用率等專利指標和專利發展情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範圍。

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發佈全省專利發展情況報告。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專利人才培養計劃,加強對專利人才的培養和引進,並納入地方人才規劃。

省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人才數據庫,加強專利人才培訓基地建設。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和引進專利人才,強化在職人員專利知識培訓。

鼓勵教育機構、社會機構提供專利相關知識培訓,為專利人才培養提供社會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網路、電視等交易平臺運營商對假冒專利或者侵犯專利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二)大型零售企業經營者、展會舉辦者對未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文件的單位,未拒絕其入場銷售或者參展的。

第五十條重復侵犯專利權的,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從事專利服務,未依法取得相關資質或者資格的,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洩露、剽竊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出具虛假報告,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政府專利資助、獎勵的,由實施資助、獎勵的機關撤銷獎勵,追回資助、獎勵資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五年內不得申報政府專利資助,相關資訊納入社會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專利保護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