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鄂州紅蓮湖區域北大資源蓮湖錦城商品預售房將要收房,這本來應該是一件喜事,但不少業主卻實在高興不起來——購房合同裏標注該項目是70年産權住宅,但不動産權證書上標明該項目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為2073年8月6日,也就是這些新房僅僅只有55年産權了。為此,不少業主質問:“時間都去哪兒了?
一位業主反映,最初看房時該項目售樓部銷售員明確告知是70年産權的住宅用地,售樓部現場除了有預售許可證明外,沒有張貼任何産權證書等證件。待支付了購房定金後,開發商才給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中標明該項目的不動産權證書號標注的是:鄂(2017)鄂州市不動産權第0027559號,但該項目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為2073年8月6日,也就是説,按照2018年計算,所購買的所謂70年産權的新房也只有55年的産權了。
“作為一個近幾年才開發的新樓盤,縮水的15年去哪了?”該業主説,在鄂州市國土規劃及房産等政府部門網站根本查詢不到該項目的土地招拍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産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開發商拿到土地後2年不開發,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原國土資源部就房地産閒置土地問題,在2010年第27號公告中指出,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按照《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産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要求,依法對上述閒置土地閒置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必須徵收閒置費,閒置兩年以上的,必須堅決收回。對公佈名單中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在閒置土地查處整改到位前,暫停其參加新的土地競買活動;對已查處整改到位的,由各省(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後,將處置情況及時上傳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部將通過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的中國土地市場網及時公告,解除對相關房地産開發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的限制。不執行上述規定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並且還要求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應繼續按照《國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見書》提出的要求,督促相關地方政府採取有效措施,限期嚴格依法對上述房地産閒置土地查處到位。
對於蓮湖錦城業主們的遭遇,各位網友如何看呢?你有沒有遇到過類似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