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報告長達50萬字,製成1700多頁PPT庭審展示

黃登峰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日前在沙洋縣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沙洋縣檢察院指控,1997年,被告人黃登峰與被告人曾平華、張中建(另案處理)等人開始在屈家嶺地區混社會。1997年底至2001年,黃登峰在屈家嶺地區開設賭場。期間,因幫朋友出頭,黃登峰與同夥在屈家嶺集貿市場聚眾鬥毆,憑藉此次鬥毆,黃登峰打出了江湖名氣,多名團夥成員因此加入。2001年至2004年,黃登峰利用其開設賭場獲取的非法利潤,在武漢與他人合夥經商。2003年,黃登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04年3月,黃登峰刑滿釋放後回到屈家嶺,憑藉開設賭場積累的經濟實力和聚眾鬥毆打出的江湖名氣,網羅多人,逐步形成了以其為首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為維護其非法利益,樹立非法權威,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故意傷害、搶劫、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槍支、賭博、開設賭場、強迫交易、串通投標、妨害公務、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活動以及毆打他人、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法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公訴機關認為,黃登峰等16名被告人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等多項罪名。庭審中,公訴機關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逐項舉證、示證,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進行了法庭辯論。在被告人最後陳述階段,16名被告每人平均表示認罪認罰,多名被告人聲淚俱下深深懺悔。

據了解,該案立案偵查後,沙洋縣檢察院第一時間成立了辦案專班,由資深檢察官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為了達到良好的庭審效果,該院成立由檢察長趙龍帶隊的7人公訴團隊出庭支援公訴,根據50萬字的審查報告,精心製作了1700多頁媒體示證PPT,數萬字的庭審答辯提綱及出庭預案。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登峰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被告人吳中華等15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等,分別決定執行十一年三個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至一萬五千元不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