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德遲照片。

黃石理工學院自學考試辦公室(下稱“自考辦”)的公私性質,或成為彭德遲能否脫罪的關鍵。 

2018年7月,時任自考辦主任的彭德遲被黃石紀委監委第二審查室工作人員帶走了。當年10月,黃石市下陸區檢察院指控彭德遲涉嫌貪污罪,貪污款項包含自考辦插班生教材差價款13.82萬元和他使用自考辦資金為職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共計52.84萬元。

2019年5月21日,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此案。庭審現場,一場關於自考辦公私身份的爭議激烈展開。

彭德遲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彭德遲自稱,自考辦是其在停職、停薪期間創辦的民辦非企業組織,外包自考班插班生教材,應屬市場行為,13萬元差價款係用於支付訂購教材所需成本;此外,其通過自考辦代扣上繳個人所得稅的款項來源於2008年之前的部分辦學收入,“起訴書將民辦教育自主辦學收入認定為公共資金,混淆了資金的性質。”

在案的法人證書、辦學許可證、機構代碼證等資料均顯示,自考辦係2005年在黃石市民政局登記註冊,並經黃石市教育局許可同意的民辦非企業組織。

然而,多名校方人員證言卻指出,自考辦實為原黃石理工學院的二級機構。12月10日,時任湖北理工學院分管副院長王青雲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自考辦與學校實則是承包關係,“是公是私,這些年都沒有人刻意分清過。”

彭德遲辯護人、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自考辦的財産是否屬於湖北理工學院的國有公共財産,“既是獨立的法人單位,且有與校方簽訂的《目標責任協議書》約定,自考辦對超額部分收入擁有處分權,彭德遲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截至發稿,此案尚未宣判。

黃石理工學院2005年5月出具的關於向民政局申請成立自考辦的報告文件。來源:受訪者供圖

主任“賺”教材差價,為職工繳個稅被控貪污

時任湖北理工學院繼續教育學院院長、黃石理工學院(係湖北理工學院前身)自考辦主任的彭德遲,于2018年7月在辦公室被黃石市監察委員會帶走。2018年9月30日,黃石市下陸區檢察院對彭德遲涉嫌貪污罪決定逮捕。

在彭德遲妻子看來,這場未平的風波和彭德遲在學校內同樣從事辦學業務的競爭者有關。此前,彭德遲曾被人舉報,稱其利用職務便利,將自考辦插班生教材採購業務安排給其家庭經營的書店。

而這一指控,也出現在後來黃石市下陸區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中。

下陸區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

起訴書稱,2012年至2015年期間,彭德遲利用其擔任自考辦主任的職務便利,故意增設中間環節,將自考辦本可以從武漢圖書城南鴻雁圖書發行有限公司處直接以折扣價採購的插班生教材業務,安排其本人家庭經營的同方書店,由同方書店以人民幣39.65萬元的折扣價格從武漢市南鴻雁圖書發行有限公司採購教材並以53.47萬元全價向自考辦出售,以該方式獲取差價共計人民幣13.82萬元。

起訴書還載明,2015年省審計廳對湖北理工學院原院長李宏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部門按照教材平均折扣率25%計算,已認定自考辦多支付同方書店15.45萬元,當時彭德遲按照審計要求向湖北理工學院退還了人民幣15.45萬元。

同方書店工作人員、彭德遲親屬彭暢忠告訴澎湃新聞,同方書店的實際所有人係彭德遲妻子,他代為經營,管理日常工作。

彭德遲稱,同方書店為插班生提供教材,是按照黃石理工學院教材科給自考辦插班生提供的教材同價,並沒有抬高,是合法的市場行為,至於起訴書指控的13萬元差價,他表示係用於支付為插班生訂購教材所需的運輸、倉儲和分發等成本。

黃石市下陸區檢察院還指控,彭德遲利用其擔任自考辦主任的職務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自考辦資金為其個人繳納應由本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共計非法佔有公共財産人民幣52.84萬元,其中彭德遲本人直接佔有公共財産共計人民幣24.81萬元。

對此,彭德遲稱:“按照2005年協議(與原黃石理工學院簽訂的合作協議)規定,我享有各方面的自主權,尤其自考辦資金的自主使用權,在職權範圍內,按照分配資金的額度和管理的原則,堅持每年核發年度績效和福利,並主動為職工代繳個人所得稅,是認真的履職行為,而非起訴書指控的佔用公共資金。”

自成立起便在自考辦工作的姜翠娥告訴澎湃新聞,當時彭德遲從社會上聘用多人參與日常工作,外聘人員都無編制,薪水均由自考辦發放。

2008年,彭德遲競聘上崗成為黃石理工學院繼續教育學院院長,開展成人教育工作。2008年至2015年間,繼續教育學院和自考辦合署辦公,先後與校方簽訂7份協議書。協議書規定,自考辦每年上交給黃石理工學院100萬元,上繳完後每年結余30%留給學校,15%用於自考辦辦學公共經費,50%用於分配。澎湃新聞注意到,後7份協議並未對此前3年自考辦結余的130萬元學費如何分配做出額外的解釋説明。

彭德遲稱,為給員工謀求福利,2010年起,他前述130萬元中每年拿出10萬元給教職工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共52.84萬元。

而能否支撐彭德遲辯解的,則是自考辦的公私性質歸屬,若自考辦財産屬於非公共財産,彭德遲則可能不構成貪污。

自考辦民非登記證書。

自考辦在民政局註冊係民辦非企業組織

上個世紀90年代初,在黃石高等專科學校任教的彭德遲利用業餘時間與湖北多所高校合作,開展自考辦學項目。

2004年7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將黃石高專和黃石教育學院合併,組建黃石理工學院。同年,《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頒布,明確了公辦學校可在一定規範內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條例》第六條規定,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並頒發學業證書。

據彭德遲自述,學校升格一年後,校領導找到了他,希望他能從學校另一名老師手中接過原高專自考辦的工作,“領導找我,説這事你不能個人光去發財,所以給我搞了自考辦的主任。”當時,彭德遲沒有多想就接受了。

2005年5月25日,黃石理工學院發佈關於申請設立自學考試辦公室的紅頭文件,稱“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求,廣開就業門路,擬由黃石理工學院出資組建黃石理工學院自學考試辦公室”,在具體情況説明中,該份文件以“公司”來指稱自考辦。

文件發佈兩天后,黃石理工學院自考辦在黃石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為民辦非企業組織,彭德遲為法定代表人。

依據1998年頒布實施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而在此前的5月13日,黃石市教育局也已向自考辦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許可證顯示,自考辦作為民辦學校,其業務主管單位為黃石市教育局。

在前述紅頭文件發佈同日,黃石理工學院發文“任命”彭德遲為自考辦主任。這一人事任命通知,也為13年後的公私風波埋下伏筆。

在彭德遲看來,作為民非的自考辦,其人事任命應由理事會決定,黃石理工學院並無權力,人事任命無效。校方則將“任命通知”此作為自考辦實為學校所有的憑證。

2005年12月,自考辦與黃石理工學院簽訂為期4年的合作協議,約定由自考辦負責專業申報、招生、助學和日常管理工作,黃石理工按照參加自考助學的畢業生一次性收取每人900元的管理費,餘下自考學費由自考辦自己支配使用。同時,自考辦需保證黃石理工每年收益不少於18萬元。

彭德遲兒子彭為告訴澎湃新聞,自考辦創辦時,父親已在學校辦理停薪留職,並未再繼續上課或領取工資。彭為向澎湃新聞出具的記帳憑證、借支單和暫付款報銷單顯示,2005年5月27日黃石理工學院曾向彭德遲借支3萬元,用於黃石理工學院自學考試辦公室的註冊資本金的繳納,並在5個月後收到了還款,三份單據上均有彭德遲的名字。

針對3萬元註冊款究竟由何方出資,彭德遲辯稱,經張玉珍手支出的三萬元係其從本人賬戶中打至自考辦賬上的,“這一説法,在自考辦交通銀行的賬戶流水中也能得到清晰的反映。”

彭德遲曾在法庭上表示,他才是自考辦註冊資本金的真實出資者,而非黃石理工學院,即後來的湖北理工學院。(注:2012年2月14日經湖北省政府批准,黃石理工學院更名為湖北理工學院)

2005年,自考辦與黃石理工學院簽訂的協議書。

庭審激辯:自考辦財産是否“公共財産”成焦點

2019年5月21日,此案在黃石市下陸區法院一審開庭,控辯雙方針對自考辦的公私屬性展開激烈的法庭辯論。

檢方出具了來自校方歷任多名校領導的證言,證實自考辦係黃石理工在黃石市民政局登記成立的對外民事主體和收費工具,實質為黃石理工學院的二級機構,屬正處級直屬。另有自考辦負責財務的前員工張玉珍證言證明,自考辦歸還黃石理工學院的3萬元資金,是從收取的學雜費用中列支。

對此,彭德遲和辯護人提出異議。

2006年7月11日由黃石理工學院作出的《黃石理工學院機構與崗位設置方案》文件顯示,校方的確曾將“自考辦”設置在“教學機構與崗位”類別,與繼教學院並行。但在2006年8月8日,由黃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向黃石理工學院作出的《關於黃石理工學院機構編制等問題的通知》文件中,公佈的經市編委會研究同意黃石理工學院內設機構、中層領導職教及人員編制名單中,自考辦卻不在其列。

此外,辯護人向法庭提交的2006後10月16日和2007年1月16日黃石理工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會議記錄”也顯示,時任黃石理工學院黨委副書記的楊智在黨政聯席會議上講到“自考辦是獨立法人,又是學校任命,這是一個民營的,要理順”。時任黃石理工學院黨委書記丁傑在談到繼教學院副院長的任命問題時,時任院長李宏曾經講到:“他們是承包制的。”

姜翠娥告訴澎湃新聞,即便合署辦公,但自考辦和繼續教育學院的銀行帳戶一直是分開的,繼續教育學院作為黃石理工的二級學院,使用學校的統一賬號。

時任湖北理工學院分管副院長王青雲也向澎湃新聞證實了這一説法,他同時透露,後期校方曾有想法將自考辦的賬號“收回來”,但遭到彭德遲反對,之後不了了之。他表示,自考辦與理工學院係一種內部承包合同關係,“是公是私,這些年都沒有人刻意分清過。”

彭德遲認為,黃石理工學院黨政領導就“自考辦”的法律屬性在認識上要麼認為是民營的性質,要麼認為是承包的性質,從未承認過其公辦的身份。

彭德遲一審辯護人湯竟峰律師認為,自考辦作為民辦非企業組織,是獨立的法人組織,並非湖北理工學院的內設機構,其業務主管部門是黃石市教育局,其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是黃石市民政局。按照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産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産。即使是自考辦登出後,其財産也應當依法由黃石市教育局和民政局處理。

另一辯護人周澤則對澎湃新聞表示,如若自考辦財産不是“公共財産”,彭德遲的行為則不符合貪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起訴書將民辦教育自主辦學收入認定為公共資金,混淆了資金的性質。

此外,周澤還補充道,經湖北省審計廳2015年、2016年兩次審計後,彭德遲等人已經在2018年3月31日前將自考辦2008年9月自2015年9月發放給教職工、班主任的津貼、午餐費、交通通信、加班費、五險一金、月績效等收入,及教材差價款,全部“退繳”到理工學院,“且不論這些款是否應該上交,就既成事實來説,被告人及教職工各種津貼、績效全部上交給了學院。鋻於在資金性質問題上存在的不同看法,個人佔用的問題至此也不存在了。”

依據校方人員提供的證言,截至2016年湖北省審計廳審計時,自考辦賬目上仍有4600萬結余資金,並在審計後全部轉賬到湖北理工學院的賬戶。

彭德遲對此事的解釋是,當時是為了應付省裏的審計,“如果真的是屬公,為何當時不辦(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