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以下簡稱軍運會)順利進行,根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為保障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在軍運會籌備、舉辦期間及延後期限內,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決定適用於民用小型航空器(具有飛行高度1000米、飛行速度200公里/小時、雷達反射面積2平方米以下全部或部分特徵的航空器具)和空飄物的臨時性管理,主要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無人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係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
二、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民航、氣象、體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廣電等部門開展對本決定及相關規範民用小型航空器飛行和空飄物施放活動政策法規的宣傳,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進行登記,加強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施放活動的檢查,並建立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監管資訊的協同通報機制。
三、擁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依法申報飛行、升放計劃和空域,不得擅自施放。同時,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進行登記,並妥善保管自己擁有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
四、下列行政區域內,除經依法批准用於電視轉播、航拍、警務、應急救援、氣象探測、植保防治等活動外,禁止其他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施放:(一)武漢市;(二)黃岡市;(三)孝感市;(四)鄂州市。
五、違反本決定第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必要時,可以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控制等應急處置措施。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施行。